法度:
3.3、产生:
3.3.1、资格限制: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0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
3.3.2、候选人:
3.3.2.1、 自荐:社区公民报名,不少于5%的社区公民签名支持,且不多于5%人的社区公民签名反对者,成为候选人;
3.3.2.2、 由社长提名。
3.3.3、由议事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并表决,简单多数通过者获得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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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限问题通过社长提名的途径是清晰的,在议事程序里有明确规定。提名候选人是走议案的程序。
2、自荐,未曾实施过,没有相关案例。也没有可操作性。什么条件下,可以自荐报名,是否也要执事启动报名程序?如果是这样的,时限都应明确。
3、简单多数通过者的确切含义。简单多数(1、简单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1/2,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率超过1/2,就算通过。)是投票通则的专门术语,是否是同样的含义?假如是,是否受“六、总投票率超过1/2且定局投票率超过1/3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投票率的限制?是否与“本通则仅为议事程序而定,不适用于选举和仲裁程序。”相互矛盾?假如不是同样的含义,具体含义是什么,该如何判断是否当选?
4、既然走的是议案程序,按照议案表决,直接遵守投票通则既可,似乎无需特意标明“简单多数通过者”,是否“获得简单多数赞成票者”的表述更直观?
5、新的问题,人事任命的议案和选举的差别在哪里?等额差额的问题?等额选举是否不是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