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社区议事会成员:刘全文章9166带来的思考      

  • 穿山癸 2012年7月27日
     
    各位参议员、众议员:

    众议员刘全于2012-7-20 18:39:18在“社区议事会”栏目发布了文章《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166,以下简称“9166文”)。应该是他没有选择“发布动议”,否则该文没有不被自动添加投票选项,也不该允许任何议员回复。实际上该文得到了17条回复,其中多数是简单的“同意”二字,另外一些的核心是指出刘全的文章不符合议事会程序。

    今天11:04:07,南瓜叶(公民、参议员)向社区理事会递交了《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225,以下简称“9225文”),并获得了理事会判决,见投诉文后的回复。理事会判决导致了刘全文章后的全部回复被屏蔽:我已看不见他人的回复,连我自己的也看不到,虽然那里有“仅显示给作者本人”的字眼;个人信箱里理事通知显示的内容也不完全。因此,又产生了南瓜叶在社区仲裁会的文章《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 》一案的判定》(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230,以下简称“9230文”)。

    在我看来,既然9166文没有执行议事会的议事程序,不管其内容如何,该文就不是一个动议(动议不能被回复,执法人员的判决书除外)。在此情况下,议员们发表任何意见都可以,供文章作者参考。我的第一个回复是“同意”,第二个回复大意是要刘全按照标准程序提交动议。

    既然不是动议,9166文就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进入“社区议事会·议题区”,因为《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里有:“2.2.1.1、议员在议题区提交动议,要求讨论某议题并说明理由。3日之内,由议员对动议投票,动议投票期间,动议帖禁止回复,以免讨论提前进行。3日之后,如果投票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而现在9166文提出的时限2012-7-23 18:39:18早已过去,自动生效的事情没有发生。请注意“议员在议题区提交动议”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除社长之外,无人在“社区议事会·议题区”栏目有文章(提案)的直接发表权(《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2.1.2条),实际情况是动议只能发布在“社区议事会”栏目里。

    既然如此,南瓜叶的9225文投诉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议事会只需要责成众议员刘全按规则提交动议,然后执行相应的程序。由此产生的理事会判决和9230文仲裁申请都是不应该发生的。

    因此,我提请南瓜叶收回/撤销9225文和9230文,理事会收回相应的判决。如果仲裁会接受了仲裁申请,也请撤销。

    我认为,需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2.1.2条,应当明确动议发布区为“社区议事会”栏目。

    2、“社区议事会”栏目只允许发布动议文章吗?是不是可以发布想本文这样征求意见的内容,然后由作者吸纳多人的意见后再发起动议?

    3、议事会某些问题是否可以在议事会内部解决,而不要动辄麻烦理事会、仲裁会?

    4、请注意,《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里关于议事会的议事程序是极其简约的,议事会是不是应该像仲裁会有《出走社仲裁规则》那样,制定一个较为详细、可行的《议事会议事规则》?
     
    欢迎各位议员发表意见。
     
    欢迎关心议事会的任何社民在合适的社区栏目发表意见,或者向本人、您信任的议员发送私信(站内邮件)。
     
    ——补充:致技术人员——
     
    1、请解决被屏蔽文字“仅显示给作者本人”但实际上不显示的问题。
     
    2、议员本意是发起动议,但实际发布成了普通文章,可否允许在适当时间内、无人回复之前变更文章属性为动议?设置为动议后,文章正文应该锁定,不允许任何修改。
  • 北潞冠

    不明白。

    2012年8月01日
  • 京都水怪

    看了4遍我没看懂

    2012年7月29日
  • chenyi

    支持制定出走社议会工作细则。

    2012年7月28日
  • xulaoshi

    建议参照我国人大常委会月度工作例会制度或西方议会具体议事规则制定完善出走社议会工作细则。

    2012年7月27日
  • 南瓜叶

    支持刘全重新提交动议,希望议事会的立法修法过程也是一个普法过程。

    刘全作为新当选的议员,还不熟悉一些细节,这没关系,只要我们认可规则,细节自然会慢慢掌握的。

    2012年7月27日
  • 南瓜叶

    议题区是一个问题,但更关键的问题是没有投票选项。

    没有投票选项如何实施投票?

    我更在意的是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具体事项是否合规都可以改正。如果没有起码的法律意识,违规永远不可避免。

    我们制定法度是要遵守的,不能做到的法度宁可缺失,顺其自然。

    2012年7月27日
  • 刘全

    南瓜叶+穿山癸:接受指教,应该严格按照规则来提出动议。不过,你俩26号的留言我今天才注意到。。。

    另外,关于此事,我认为理事会不能越权处理议事会的内部事务。

    我会重新提出动议!

    2012年7月27日
  • 南瓜叶

    3、议事会某些问题是否可以在议事会内部解决,而不要动辄麻烦理事会、仲裁会?

    有规则按照规则执行就可以,目前没有将来制定了也可以。

    但是,即使将来制定了内部解决的规则(肯定不能和现有规则相悖),议员违规的处罚权依然还是理事会,而不会是议事会。议事会没有行政处罚权,没有技术方面的权限。

    麻烦在所难免,出走社的法度如此之多,落实下去是要很大的工作量的。

    2012年7月27日
  • 刘全

    记得貌似我当时点击了“发布文章”,好像没有看到“发起动议”这个选项,可能是我粗心漏看了。因此给各位议员,理事,仲裁员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至于穿山癸提出的问题,我认为第4条最紧迫,议事规则太重要了。有必要选举议事会的主持人,对不符合规则的动议,提案,发言,决议案等进行有效而及时的监督。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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