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参议员、众议员:
众议员刘全于2012-7-20 18:39:18在“社区议事会”栏目发布了文章《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166,以下简称“9166文”)。应该是他没有选择“发布动议”,否则该文没有不被自动添加投票选项,也不该允许任何议员回复。实际上该文得到了17条回复,其中多数是简单的“同意”二字,另外一些的核心是指出刘全的文章不符合议事会程序。
今天11:04:07,南瓜叶(公民、参议员)向社区理事会递交了《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225,以下简称“9225文”),并获得了理事会判决,见投诉文后的回复。理事会判决导致了刘全文章后的全部回复被屏蔽:我已看不见他人的回复,连我自己的也看不到,虽然那里有“仅显示给作者本人”的字眼;个人信箱里理事通知显示的内容也不完全。因此,又产生了南瓜叶在社区仲裁会的文章《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 》一案的判定》(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9230,以下简称“9230文”)。
在我看来,既然9166文没有执行议事会的议事程序,不管其内容如何,该文就不是一个动议(动议不能被回复,执法人员的判决书除外)。在此情况下,议员们发表任何意见都可以,供文章作者参考。我的第一个回复是“同意”,第二个回复大意是要刘全按照标准程序提交动议。
既然不是动议,9166文就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进入“社区议事会·议题区”,因为《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里有:“2.2.1.1、议员在议题区提交动议,要求讨论某议题并说明理由。3日之内,由议员对动议投票,动议投票期间,动议帖禁止回复,以免讨论提前进行。3日之后,如果投票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自动生效为提案。”而现在9166文提出的时限2012-7-23 18:39:18早已过去,自动生效的事情没有发生。请注意“议员在议题区提交动议”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除社长之外,无人在“社区议事会·议题区”栏目有文章(提案)的直接发表权(《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2.1.2条),实际情况是动议只能发布在“社区议事会”栏目里。
既然如此,南瓜叶的9225文投诉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议事会只需要责成众议员刘全按规则提交动议,然后执行相应的程序。由此产生的理事会判决和9230文仲裁申请都是不应该发生的。
因此,我提请南瓜叶收回/撤销9225文和9230文,理事会收回相应的判决。如果仲裁会接受了仲裁申请,也请撤销。
我认为,需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2.1.2条,应当明确动议发布区为“社区议事会”栏目。
2、“社区议事会”栏目只允许发布动议文章吗?是不是可以发布想本文这样征求意见的内容,然后由作者吸纳多人的意见后再发起动议?
3、议事会某些问题是否可以在议事会内部解决,而不要动辄麻烦理事会、仲裁会?
4、请注意,《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里关于议事会的议事程序是极其简约的,议事会是不是应该像仲裁会有《出走社仲裁规则》那样,制定一个较为详细、可行的《议事会议事规则》?
欢迎各位议员发表意见。
欢迎关心议事会的任何社民在合适的社区栏目发表意见,或者向本人、您信任的议员发送私信(站内邮件)。
——补充:致技术人员——
1、请解决被屏蔽文字“仅显示给作者本人”但实际上不显示的问题。
2、议员本意是发起动议,但实际发布成了普通文章,可否允许在适当时间内、无人回复之前变更文章属性为动议?设置为动议后,文章正文应该锁定,不允许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