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申请人:刘全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南瓜叶投诉本人提交的 “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 涉嫌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理事会支持了该投诉,证据如下:
动议也最好设置投票选项,这样不会搞错。不过,既然我已经发帖了,那么只好将计就计了。根据议事规则,请各位议员只跟帖表态(亦即投票,像京都水怪一样),不要跟帖议论。
**************
我不清楚哪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刘全也是第一次提交动议,难免发生意外。但是,遵守法度没有例外,这是为了法度的尊严。
理事会就上述投诉作出如下判定:
***************************
本人认为,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理事被授予的6大职权中,不包含对议事会规则(程序)的评判,因此理事涉嫌越权。至于该动议是否违规,是议事会内部事务。
仲裁请求:
要求理事会恢复该动议所有被屏蔽的回复。
申请人:刘全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