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 》一案的判定涉嫌越权   

  • 刘全 2012年7月27日

    仲裁会:







    申请人:刘全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南瓜叶投诉本人提交的 “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 涉嫌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理事会支持了该投诉,证据如下:




    动议也最好设置投票选项,这样不会搞错。不过,既然我已经发帖了,那么只好将计就计了。根据议事规则,请各位议员只跟帖表态(亦即投票,像京都水怪一样),不要跟帖议论。


    **************




    我不清楚哪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刘全也是第一次提交动议,难免发生意外。但是,遵守法度没有例外,这是为了法度的尊严。






    理事会就上述投诉作出如下判定






    兹判定众议员刘全提交的动议《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将对该动议的回复内容进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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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认为,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理事被授予的6大职权中,不包含对议事会规则(程序)的评判,因此理事涉嫌越权。至于该动议是否违规,是议事会内部事务。


     




    仲裁请求:


    要求理事会恢复该动议所有被屏蔽的回复。




    申请人:刘全






    2012年7月27日

  • 刘全

    仲裁会:

    cc 值班仲裁员 行香子

    我已经撤销仲裁申请了,特此说明

    2012年7月31日
  • 行香子

    申请人刘全: 

    仲裁会已收到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该案编号(裁021)号。

    经合议,本庭认为,仲裁申请在仲裁会正式受理前,申请人有权随时撤回申请,不需仲裁会准许。在仲裁会正式受理后,申请人如撤诉,按照《仲裁规则(暂行)》第24条规定,需向仲裁会提起正式申请,是否准许由仲裁会决定。 

    仲裁会
    2012年7月30日

    2012年7月30日
  • 刘全

    刚收到通知,理事已撤销了处罚。因此本人撤销该仲裁申请书,谢谢!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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