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本人收到理事会四项处罚通知,内容分别如下:
第一项通知:
我以理事身份通知您:您回复《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的内容“
建议按规则行使职权。
……”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的规定,故对回复给予屏蔽处理。
第二项通知:
我以理事身份通知您:您回复《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的内容“
还有一个建议,只有三天的时间……”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的规定,故对回复给予屏蔽处理。
第三项通知:
我以理事身份通知您:您回复《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的内容“
刘全,我不能接受你的解释,不……”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的规定,故对回复给予屏蔽处理。
第四项通知:
我以理事身份通知您:您回复《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的内容“
能否回复属于技术问题,可以请……”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的规定,故对回复给予屏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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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所有回复没有违反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不足。
出走社 -> 执法记录(69条记录)
第59、60、65、69条记录,记载了相应的处罚情况。
本人已经就相关事宜提交 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 》一案的判定
但是,上述仲裁申请的内容不足以概括现在遇到的新情况,故又提交新的仲裁申请。如果仲裁会认为,本项仲裁申请可以和上述仲裁申请合并处理,本人愿意接受。
仲裁请求:
1、撤销由于对本人回复的屏蔽所形成的对南瓜叶的处罚记录。
2、恢复本人被屏蔽的回复。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