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本人投诉刘全提交的动议涉嫌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请依法检视,酌情处理。证据如下:
动议也最好设置投票选项,这样不会搞错。不过,既然我已经发帖了,那么只好将计就计了。根据议事规则,请各位议员只跟帖表态(亦即投票,像京都水怪一样),不要跟帖议论。
**************
我不清楚哪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刘全也是第一次提交动议,难免发生意外。但是,遵守法度没有例外,这是为了法度的尊严。
理事会就上述投诉作出如下判定:
***************************
本人认为提交的动议违规,应判定该动议无效, 而非屏蔽该动议之后的回复。因为回复并没有违规的嫌疑,合规的动议从技术手段已经保证了限制回复的需求。
仲裁请求:
1、 要求理事会判决违规的动议无效。
2、要求理事会恢复对该动议的回复。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