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该动议涉嫌违反议事程序 》一案的判定   

  • 南瓜叶 2012年7月27日

    仲裁会: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本人投诉刘全提交的动议涉嫌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请依法检视,酌情处理。证据如下:

    动议也最好设置投票选项,这样不会搞错。不过,既然我已经发帖了,那么只好将计就计了。根据议事规则,请各位议员只跟帖表态(亦即投票,像京都水怪一样),不要跟帖议论。


    **************

    我不清楚哪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刘全也是第一次提交动议,难免发生意外。但是,遵守法度没有例外,这是为了法度的尊严。


    理事会就上述投诉作出如下判定


    兹判定众议员刘全提交的动议《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的动议》违反了《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2条第2.2.1.1款,将对该动议的回复内容进行屏蔽。


    ***************************


    本人认为提交的动议违规,应判定该动议无效, 而非屏蔽该动议之后的回复。因为回复并没有违规的嫌疑,合规的动议从技术手段已经保证了限制回复的需求。


    仲裁请求:

    1、 要求理事会判决违规的动议无效。 


    2、要求理事会恢复对该动议的回复。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7月27日

  • 行香子

    申请人南瓜叶: 
    仲裁会已收到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该案编号(裁018)号。 
    经合议,本庭认为,仲裁申请在仲裁会正式受理前,申请人有权随时撤回申请,不需仲裁会准许。在仲裁会正式受理后,申请人如撤诉,按照《仲裁规则(暂行)》第24条规定,需向仲裁会提起正式申请,是否准许由仲裁会决定。 

    仲裁会 
    2012年7月30日

    2012年7月30日
  • 南瓜叶

    本来可以收回草稿箱的,但是考虑普法的作用,还是坚持走正规程序吧。

    2012年7月27日
  • 南瓜叶

    申请人:南瓜叶
    申请人因 理事会已经更改了该项处罚 ,申请撤回此前的仲裁申请。望予准许。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7月27日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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