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社长职权 之 (13)当众议员候选人低于选举目标数+1时,提名众议员候选人,补足差额。
这个条文与已经修改通过的众议员产生办法相矛盾,应予以废除。
请各位议员投票!
这里也再说一遍:接受南瓜叶 穿山癸 龙棒的观点,即 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来提交动议。(我本来以为只要跟帖写同意或反对 就算是投票,但后来仔细想了想 这样其实也属于评论,与只能投票的动议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在此向各位议员表示歉意。
请刘全议员按议事会规则走程序,法律被尊重和执行这很重要,这一点还是从chenyi议员的一个回复中学习到的,引用到这儿大家一起共勉。
“种族制度再恶劣,也是基于明确的法律和制度。再恶劣的法律,只要得到尊重和执行,也必然有一个底线。在另外一些国度里,法律却声称所有的奴隶都是主人,既然“主人”都可以被当作奴隶对待,还有什么底线可言呢?”
刘全,我不能接受你的解释,不能修改不是不按程序办事的理由,可以废除,重新发起。
既然制定了议事规则,为什么可以不按议事规则程序办事呢?加入规则不完善可以提议修法。在修订之前,是有效的法度,必须遵守。
假如议事会,议员等公职人员都不自觉遵守法度,我们还有制定法度的必要吗?
建议废除此项动议提案。按程序重新提交。
我保留投诉违规的权利。
A 截止到2012-7-23 18:39:18 共有8位议员投票赞成,动议获得通过!
B 答复南瓜叶: 我当时想修改成投票模式但发现京都水怪已经留言,所以只好将计就计了,下次我会更谨慎一些。另外,这只是一个动议,不需要大家讨论,只要表态即可。
C 我有个想法,以后像这样简单的动议(删除某个与其他规则想矛盾的法条)不妨采取简单程序 --- 不用经过 动议,提案 阶段,直接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