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度中关于议员产生办法的(2)(3)(4)全部作废,改为:
to 穿山癸
你的第二个问题有答案,投票时限为一周。如果还没到一周,但当选人数达到选举名额,则投票自动中止。把D和E两条放在一起,应该是这样理解吧。你再看看是否有更好的表述。
1、关于遴选和选举:以遴选办法产生参议员,最初设计这个办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资深公民进入议事会,以保证出走社“不变色”,设计这个办法纯粹是出于技术考虑,担心一下子通过选举产生15个议员难度太大:又要保证差额选举的足够候选人数,又要避免当选的人票数太低不具有代表性。换句话说:遴选办法产生参议员是在选举产生全部议员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设计的一个权宜之计、一个备用手段,而选举产生全部议员是终极目标。如果真的出现了公民踊跃报名参选,报名人数远远超出选举名额,议员可以全部选举产生,那高兴还来不及,怎么会限制选举产生议员的名额呢。
2、关于资历问题:资历深浅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成为公民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除了极个别(如晴朗天空、xulaoshi、水墨天然等)公民之外,大部分公民都是经过数月之久炼成的,他们比占出走社人口大多数的居民和嘉宾资历都深。
3、关于资历和理念的关系:资历深=更认同出走社理念?这个等式并不成立。实际上,由于每个人来出走社的动机不同,而出走社理念本身也有很大的外延,我们不能证明资历和对出走社理念的认同度之间的相关性。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随着时间延长对出走社理念越发认同的,也有随着时间延长对出走社理念发生怀疑和动摇的,也有自始至终对出走社理念矢志不渝的,也有自始至终不知出走社理念为何物的。
4、关于议事会和出走社理念:议事会是出走社的立法机关、民意机关,按照出走社在某一具体历史情境下的主流民意制订法度,把握出走社的运行方向,它的选择就是出走社理念的体现和诠释,因此,说议事会可能颠覆出走社理念,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另外,出走社宪章是出走社理念的最高表述,如果议事会的决议违宪,自然会有三权分立的另外两分支对其发生制约和纠错。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选举的效率性问题。诚然,让仅获得少量选票的人当选不太合理,但30%的门槛可能很长时间(理论上可以是无限长)都达不到,因为选民看不上已有候选人,或者无意投票,又没有新的候选人加入打破僵局,这时是否需要一个终止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