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修正案   

  • 小撮 2012年6月28日

    提案公示时间已过,但我经过思考,发现即使采用我提供的方案,仍无法根本解决议员难产的问题,议事会缺员可能变成常态,而选举也会成为一个旷日持久又久拖不决的过程。因此,我认为对这个问题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这里我再提供一个我最新思考的成果:

    原法度中关于议员产生办法的(2)(3)(4)全部作废,改为:
     
    (2)议事会缺员或1月之内将有议员正常任满时,由执事发起议员选举程序:
    A、选举名额为缺员人数加上即将在1月内任满的议员人数;
    B、以二周为限,向所有符合条件(1)的公民(不含剩余任期超过1月的现任议员)开放报名自荐;
    C、自荐者获得签名支持的人数达到有选举权公民的5%时,自动成为候选人;
    D、以一周为限,由所有有选举权的公民对候选人投票,获得的赞成票数帅先达到有选举权公民的30%者当选;
    E、当选人数达到选举名额时,投票自动中止。
    F、选举产生的议员称为众议员。
    (3)如果通过程序(2)产生的议员人数少于选举名额,则由执事发起议员遴选程序:
    A、遴选名额为选举名额减掉当选人数;
    B、遴选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1)的公民,排除掉(2)中当选的候任议员以及剩余任期超过1月的现任议员。
    C、从遴选对象中抽取绝对积分前15名,再按相对积分排序,按遴选名额选取排名靠前者加以任命;
    D、候选人接到任命通知后可接受或拒绝,若拒绝,则按相对积分名次移到下一人,直到遴选的名额产生完毕。
    E、遴选产生的议员称为参议员。

    你是否赞同该修正案?

    结束时间:2012-07-10 18:50

    应投13人,实投11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1 100%
    0 0%
    0 0%
  • 小撮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你是否赞同该修正案? 
    1. 赞同 票数:11  100%
    2. 反对 票数:0  0%
    3. 中立 票数:0  0%
      投票已过期!

    表决通过。

    2012年7月11日
  • 穿山癸

    合并2D、2E吧。

    2012年7月02日
  • 小撮

    如果没有异议,我明天将该修正案提交表决。

    2012年7月02日
  • 北潞冠

    同意,

    2012年6月30日
  • 小撮

    to 穿山癸

    你的第二个问题有答案,投票时限为一周。如果还没到一周,但当选人数达到选举名额,则投票自动中止。把D和E两条放在一起,应该是这样理解吧。你再看看是否有更好的表述。

    2012年6月29日
  • 小撮

    1、关于遴选和选举:以遴选办法产生参议员,最初设计这个办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资深公民进入议事会,以保证出走社“不变色”,设计这个办法纯粹是出于技术考虑,担心一下子通过选举产生15个议员难度太大:又要保证差额选举的足够候选人数,又要避免当选的人票数太低不具有代表性。换句话说:遴选办法产生参议员是在选举产生全部议员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设计的一个权宜之计、一个备用手段,而选举产生全部议员是终极目标。如果真的出现了公民踊跃报名参选,报名人数远远超出选举名额,议员可以全部选举产生,那高兴还来不及,怎么会限制选举产生议员的名额呢。

    2、关于资历问题:资历深浅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成为公民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除了极个别(如晴朗天空、xulaoshi、水墨天然等)公民之外,大部分公民都是经过数月之久炼成的,他们比占出走社人口大多数的居民和嘉宾资历都深。

    3、关于资历和理念的关系:资历深=更认同出走社理念?这个等式并不成立。实际上,由于每个人来出走社的动机不同,而出走社理念本身也有很大的外延,我们不能证明资历和对出走社理念的认同度之间的相关性。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随着时间延长对出走社理念越发认同的,也有随着时间延长对出走社理念发生怀疑和动摇的,也有自始至终对出走社理念矢志不渝的,也有自始至终不知出走社理念为何物的。

    4、关于议事会和出走社理念:议事会是出走社的立法机关、民意机关,按照出走社在某一具体历史情境下的主流民意制订法度,把握出走社的运行方向,它的选择就是出走社理念的体现和诠释,因此,说议事会可能颠覆出走社理念,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另外,出走社宪章是出走社理念的最高表述,如果议事会的决议违宪,自然会有三权分立的另外两分支对其发生制约和纠错。

    2012年6月29日
  • 穿山癸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选举的效率性问题。诚然,让仅获得少量选票的人当选不太合理,但30%的门槛可能很长时间(理论上可以是无限长)都达不到,因为选民看不上已有候选人,或者无意投票,又没有新的候选人加入打破僵局,这时是否需要一个终止时限?

    2012年6月28日
  • 穿山癸

    To 小撮:我担心的第一个问题的确是个小概率问题。但既然理论上有可能而又需要的话,就不应该从法规上加以避免吗?

    2012年6月28日
  • 小撮

    to 水怪:由议员选举议员显然是违背了议员作为民意代表的定位,必然使议事会成为一个自我繁殖的利益共同体。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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