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会正在进行有关《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的一个决议案正在表决。对此决议案,有以下想法,供诸位参考:
首先,感谢诸位议员长期以来为出走社立法事务付出的努力。作为立法机构,议事会有权力对法规包括仲裁规则进行修正。《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作为出走社司法分支——仲裁会独立司法、保障社民权利的重要依据,其意义不言而喻。对这一法度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位社民的切身权益与司法公正,必须要谨慎对待。
因对行政机构对投诉的处理有异议而提起仲裁请求是公民的权利;其中异议内容可能包括处理依据、处理内容、处理结果等多个层面。
因不服行政机构对投诉的裁定(裁决)而提起仲裁请求是社民的权利。其中,不服裁定(裁决)可能是不服裁定(裁决)依据、不服裁定(裁决)处理的程序、不服裁定(裁决)结果等;而不服裁定(裁决)依据又包括不服裁定(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此可知,因不服行政机构对投诉的裁定(裁决)而提起仲裁请求是多原因、多层面的。只规定社民在不服裁定(裁决)结果,而且只能是没有支持社民请求的裁决才能申请仲裁,这样的规定排除了社民许多正当的权利,我认为是片面的、不正确的规定。
仲裁申请的内容复杂多样,一个简短的法条不可能精确限定仲裁受案范围,一个仲裁申请总是需要仲裁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修正案通过后却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将是立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应该尽可能避免。因此,此修正案必要性也值得考虑。
在此,呼吁诸位议员能够关注这一意见,深思熟虑,审慎行使立法权力。
公民: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