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缘由:
1、《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长职权的界定模糊,对社长与理事会、司库、司域、司空、执事等社区行政分支的关系没有清晰描述,导致仲裁会在处理涉及社长、理事会等的诉讼时没有明确依据,仲裁员之间意见分歧,莫衷一是。
2、《办法》中对社长候选人产生办法的设计不够具体详尽,有必要加以明确规定。
3、《办法》中条款的编号有错乱,搭一下车顺便做修订。
修订方案:
一、社长:
1、职权
原文:
(4)在涉及理事的诉讼中,当事一方须回避时,由社长执行仲裁的裁决。
改为:
(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
原文:
(7)在理事全部缺席时,代替理事行使职权。
改为:
(6)在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缺员或者因故不能及时履行职权时,向议事会申请临时摄行相关行政职权。
3、产生
(2)候选人产生办法:
原文:
D、 若前任社长不求连任,而自荐候选人低于两人时,由前任社长提名一位候选人,由议事会选举另一候选人。
改为:
D、 若前任社长不求连任,而自荐候选人低于两人时,由前任社长提名一位候选人,由议事会在全体议员中选举另一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