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结果分析——《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
本人2012-6-6 16:10:57文章《〈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是针对社长小撮的议案《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有可能进入议事会投票决定《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简称《决议案》的存废而发布的。文章里设置了一个包含五个选项的无记名投票,其结果将决定本人在议事会投票时的选择,预定投票时间为一个月;同时设定,若社长的议题进入表决区,投票将中止。现在,社长小撮的议题《 关于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决议(草案)》已经要求议员在2012-6-22 12:22:47之前投票,“决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议题后已不能公开回复对该草案进行修改,该投票中止条件已经满足,本人已经中止该投票。
由出走社网站系统统计的该投票结果如下: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参与网站投票的社民认为:
1. 它是一部恶法,必须彻底废除 | 票数:13 | 20% |
2. 它是一部好法,必须完整保留 | 票数:1 | 2% |
3. 它有缺陷,应该修订后继续实施 | 票数:31 | 47% |
4. 无需修订,可直接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 | 票数:8 | 12% |
5. 需要修订,然后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 | 票数:13 | 20% |
总计有66位社民参与投票,若干社民还在文后发表了自己的具体意见。另有两位社民通过站内信和电子邮件,分别表达了彻底废除和完整保留的意见。感谢众多社民的参与。
投票期间,该文章总浏览量1000余次(依据本人回复发布结果时的1025次)。另据统计,投票期间出走社网站登录累计306人,其中无投票权社区公民12人,社区嘉宾94人。由此计算,在此期间具有投票资格的社民共有200人,总投票率为34%。
整理后的投票结果如下: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参与投票的全体社民认为:
选项 | 得票数 | 比率 |
1. 它是一部恶法,必须彻底废除 | 14 | 20.6% |
2. 它是一部好法,必须完整保留 | 2 | 2.9% |
3. 它有缺陷,应该修订后继续实施 | 31 | 45.6% |
4. 无需修订,可直接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 | 8 | 11.8% |
5. 需要修订,然后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 | 13 | 19.1% |
合计 | 68 | 100% |
2+3+4+5 = 总反对废除票 | 54 | 79.4% |
2+3 = 反对废除、独立立法 | 33 | 48.5% |
4+5 = 反对废除、并入其他法度 | 21 | 30.9% |
2+4 = 反对废除、完整保留 | 10 | 14.7% |
3+5 = 反对废除、需要修订 | 44 | 64.7% |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文后总共有25条回复,其中部分不涉及《决议案》的存废问题,另本人从私信渠道获得2条回复。简单整理如下:
认为应当全面废除《决议案》的社民的观点是:
1、涉性话题有人喜欢,如果某人因此受害,公众会对话题发出者进行道德谴责;
2、禁止涉性话题妨害言论自由,言论当自律,如果有性骚扰移交外部司法;
3、人本性喜欢涉性话题,不必道貌岸然;
4、《决议案》执行成本高于所禁言论伤害,保留无意义;
5、现有执法司法体系完善,可以脱离《决议案》;
6、以具体伤害或者损害事件形成判案,采取案例法方式;
7、制定类似《侮辱法》的规则,规则出台前由理事会把握涉性言论底线。
认为无论修订与否但不能废除《决议案》的社民的观点是:
1、“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应当禁止,但需要完整清晰的解释;
2、“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表述不清,无法界定,危害言论自由,应当从中去除;
3、操作层面划归到《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及第十二条处理方式不当;
4、涉性隐喻属于道德范畴,需自律;
5、不能因说话方便开放涉性言论;
6、未成年人浏览本网站,不能使之受涉性言论危害;
7、制定类似《侮辱法》的法度,保证社民追究伤害的权利。
以上社民意见系根据个人理解总结,可能出现遗漏或谬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