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裁字第017号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申请人因不服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月6月21日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受理通知书,7月10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于7月10日到庭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到庭,其后本会又分别于7月28日和7月31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通知,经过三次合法传唤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引用的依据如下(即理事会在《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
兹判定出走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的“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请上述出走报告的发布人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申请人申诉的理由如下:
其中要求“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目前经个人查找,我在出走社微博以及出走社课题报告之后的回复,使用了“坐台”一词,尽管我不认为我在文章中所用之词超出了出走社出走词典中对该词特定含义的解释,但是我愿意做个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尽管理事会没有明确删除时限,也没有告知不删除会导致什么后果,我还是愿意自觉维护法度的尊严。
我在实施删除操作时,首先遇到困惑,不是因为已经过了编辑时限而不能删除。通读全文后感觉,并非只有删除才能避开理事会认为不可使用的一词。而且,《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前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但被社区其他法规禁止的言论,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则予以整体删除。
提供了可以修改的措施,也就是说法度并没有仅仅规定只能“删除”不能修改。
开庭后申请人对我会提出的问题“你何时收到理事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以什么方式收到的处理决定”这一问题的回答如下:
本人不是《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案的当事人,因此没有收到理事会对此案做出处理决定的专门通知。
查询本人在出走社微博的发言记录,通过公开资料本人知道这一处理决定的时间不晚于2012-5-29 16:31:13,这是有关该问题微博记录的时间,相关证据参见:https://cuzo.sanzhi.org.cn/yululist.asp?id=50522 。
本人未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没有什么不可抗力方面的原因。但却有其他特殊原因,首先本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知道处理结果后也没有想到此处理结果和自己相关;尽管处理结果提及“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我在微博转发并提出当事人因编辑权限方面的原因已经不能自己删除,但是我并没有考虑也不清楚自己是否有相关文章受到牵连。客观上本人一直以为处理决定与己无关,本人可以置之度外。
时隔数日,闲来无事。经搜索发现本人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坐台一词,此时,本人才意识到,该处理决定与本人相关。正是在此时,本人提交了仲裁申请,相关理由申请中已有交代,这里不再重复。
本庭认为:
1、根据《仲裁规则(暂行)》第12条,本案申请仲裁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
《仲裁规则》12条“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 本案适用一百日的这种情况。理由如下:
A.本案中理事会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完整的,典型表现就是:
理事会的处理中包含“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这样可能产生大范围影响的内容,却没有作出实现此大范围影响的通知行为。
B.这种情况下,社友知悉该处理的时间点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这种不确定,是理事会自己造成的,不是被处理对象造成的。相当于,理事会把本案时效的主动权拱手出让了,因此对社友而言就是,什么时候知道了什么时候起算这个起诉期限。只要在诉权的存续期间内(12条十日期限是起诉期限,百日是诉讼时效),就可以随时提起起诉。申请人作为中枪的一员,自然可以随时提起仲裁。
C.因此,本案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
2、小撮在《“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没有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具体理由参见<关于理事会对于“出台”的判定 >案的裁定书部分,网页链接附后。据此认为,理事会要求社民删除‘坐台’一词的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理事会完善对《 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文的判定,使判定具有可执行性。”我们认为,督促理事会完善本职工作是上级对下级采取的措施,仲裁会与理事会相互独立且处于平行关系,仲裁会不具有这样的职能。
综前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1、理事会在《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投诉案中有关要求社民删除“坐台”一词的判定无效。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即日起生效。
附录:
1、施雄<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投诉案及理事会相关判定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73
2、<关于理事会对于“出台”的判定 >案的裁定书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80
3、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580
4、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2
仲裁员: 大狮、问道、行香子。
仲裁会 201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