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   

  • 南瓜叶 2012年6月20日

    仲裁会: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就此案理事会所做的判定如下:
     
    理事sun    2012-5-29 16:26:38

    兹判定出走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的“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请上述出走报告的发布人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其中要求“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目前经个人查找,我在出走社微博以及出走社课题报告之后的回复,使用了“坐台”一词,尽管我不认为我在文章中所用之词超出了出走社出走词典中对该词特定含义的解释,但是我愿意做个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尽管理事会没有明确删除时限,也没有告知不删除会导致什么后果,我还是愿意自觉维护法度的尊严。
    我在实施删除操作时,首先遇到困惑,不是因为已经过了编辑时限而不能删除。通读全文后感觉,并非只有删除才能避开理事会认为不可使用的一词。而且,《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前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但被社区其他法规禁止的言论,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则予以整体删除。

     提供了可以修改的措施,也就是说法度并没有仅仅规定只能“删除”不能修改。

    依据上述事由,本人提出如下请求:

    仲裁请求:
     
     1、撤销理事会对《 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文要求删除坐台一词的判定。
     
    2、要求理事会完善对《 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文的判定,使判定具有可执行性。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6月20日

     另外说明: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相关规定:
    三、仲裁程序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人在理事会作出判定后未能在十日内提出申请,主要是没想到我和该判定会有直接关系,如今执行该判定才知我也是相关者,因而才想到走仲裁程序,予以解决。
    17.提起起诉应当向仲裁会提交起诉书,出走社主页“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申请仲裁”栏目为起诉书的提交场所。
    本人愚钝,在社区仲裁会未能找到“申请仲裁”子栏目,只能免其为难提交在了这里,如有不妥,请指教。
     

  • 问道

    社民南瓜叶、理事sun、理事鲤鱼、理事荷包、理事瑞草、社长穿山癸:

       2012年06月20日南瓜叶诉理事会《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一案,已经仲裁会审理终结。
       裁决书已张贴于该案仲裁申请书后面。地址: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930
       请理事会执行仲裁会的裁决。
    仲裁会2012.11.07
     
    注:已通过社内私信方式送达:社民南瓜叶、理事sun、理事鲤鱼、理事荷包、理事瑞草、社长穿山癸。


     

    2012年11月07日
  • 问道

    已撤销允许回复的有关人员名单

    2012年11月07日
  • 问道


    裁决书    裁字第017号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申请人因不服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月6月21日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受理通知书,7月10日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于7月10日到庭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到庭,其后本会又分别于7月28日和7月31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通知,经过三次合法传唤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引用的依据如下(即理事会在《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
    兹判定出走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的“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请上述出走报告的发布人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申请人申诉的理由如下:
    其中要求“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目前经个人查找,我在出走社微博以及出走社课题报告之后的回复,使用了“坐台”一词,尽管我不认为我在文章中所用之词超出了出走社出走词典中对该词特定含义的解释,但是我愿意做个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尽管理事会没有明确删除时限,也没有告知不删除会导致什么后果,我还是愿意自觉维护法度的尊严。
    我在实施删除操作时,首先遇到困惑,不是因为已经过了编辑时限而不能删除。通读全文后感觉,并非只有删除才能避开理事会认为不可使用的一词。而且,《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对前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但被社区其他法规禁止的言论,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则予以整体删除。
    提供了可以修改的措施,也就是说法度并没有仅仅规定只能“删除”不能修改。

    开庭后申请人对我会提出的问题“你何时收到理事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以什么方式收到的处理决定”这一问题的回答如下:
    本人不是《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案的当事人,因此没有收到理事会对此案做出处理决定的专门通知。
    查询本人在出走社微博的发言记录,通过公开资料本人知道这一处理决定的时间不晚于2012-5-29 16:31:13,这是有关该问题微博记录的时间,相关证据参见:https://cuzo.sanzhi.org.cn/yululist.asp?id=50522
    本人未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没有什么不可抗力方面的原因。但却有其他特殊原因,首先本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知道处理结果后也没有想到此处理结果和自己相关;尽管处理结果提及“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我在微博转发并提出当事人因编辑权限方面的原因已经不能自己删除,但是我并没有考虑也不清楚自己是否有相关文章受到牵连。客观上本人一直以为处理决定与己无关,本人可以置之度外。
    时隔数日,闲来无事。经搜索发现本人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坐台一词,此时,本人才意识到,该处理决定与本人相关。正是在此时,本人提交了仲裁申请,相关理由申请中已有交代,这里不再重复。


    本庭认为:
    1、根据《仲裁规则(暂行)》第12条,本案申请仲裁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
    《仲裁规则》12条“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 本案适用一百日的这种情况。理由如下:
    A.本案中理事会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完整的,典型表现就是:
    理事会的处理中包含“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这样可能产生大范围影响的内容,却没有作出实现此大范围影响的通知行为。
    B.这种情况下,社友知悉该处理的时间点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这种不确定,是理事会自己造成的,不是被处理对象造成的。相当于,理事会把本案时效的主动权拱手出让了,因此对社友而言就是,什么时候知道了什么时候起算这个起诉期限。只要在诉权的存续期间内(12条十日期限是起诉期限,百日是诉讼时效),就可以随时提起起诉。申请人作为中枪的一员,自然可以随时提起仲裁。
    C.因此,本案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

    2、小撮在《“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了“坐台”和“出台”没有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具体理由参见<关于理事会对于“出台”的判定 >案的裁定书部分,网页链接附后。据此认为,理事会要求社民删除‘坐台’一词的判定是错误的。

    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理事会完善对《 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文的判定,使判定具有可执行性。”我们认为,督促理事会完善本职工作是上级对下级采取的措施,仲裁会与理事会相互独立且处于平行关系,仲裁会不具有这样的职能。


    综前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1、理事会在《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投诉案中有关要求社民删除“坐台”一词的判定无效。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即日起生效。

     

    附录:
    1、施雄<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投诉案及理事会相关判定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73

    2、<关于理事会对于“出台”的判定 >案的裁定书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80

    3、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580

    4、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2
     
    仲裁员: 大狮、问道、行香子。
    仲裁会   2012年11月07日

    2012年11月07日
  • 行香子

     

    被申请人理事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3条,现就本案发出最后一次开庭通知。

           经仲裁庭合议,决定对本次仲裁申请公开开庭书面审理。现向你会送达开庭通知,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在裁017号仲裁申请书(链接: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之后,以跟帖方式回答本庭的下列询问,逾期不答,本庭将直接缺席裁决。

    1)你会于何时做出了申请人申诉书中提到的关于‘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依据?由何人、采取何种方式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是否告知获取依法救济的途径、期限?

    值班仲裁员: 行香子

    2012年7月31日
  • 行香子

     

    被申请人理事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23条,现就本案发出第二次开庭通知。

           经仲裁庭合议,决定对本次仲裁申请公开开庭书面审理。现向你会送达开庭通知,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在裁017号仲裁申请书(链接: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之后,以跟帖方式回答本庭的下列询问,逾期不答,本庭还会依法进行一次询问,再不答,本会将直接缺席裁决。

    1)你会于何时做出了申请人申诉书中提到的关于‘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依据?由何人、采取何种方式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是否告知获取依法救济的途径、期限?

    值班仲裁员: 行香子

    2012年7月28日
  • 行香子

    申请人南瓜叶: 
    本庭已收到你的延期申请,并对该申请进行了合议。

    本庭认为,根据《仲裁规则(暂行)》第12条,本案申请仲裁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不需延期申请。 

    《仲裁规则》12条“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 本案适用一百日的这种情况。理由如下: 
    A.本案中理事会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不完整的,典型表现就是: 
    理事会的处理中包含“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这样可能产生大范围影响的内容,却没有作出实现此大范围影响的通知行为。 
    B.这种情况下,社友知悉该处理的时间点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这种不确定,是理事会自己造成的,不是被处理对象造成的。相当于,理事会把本案时效的主动权拱手出让了,因此对社友而言就是,什么时候知道了什么时候起算这个起诉期限。只要在诉权的存续期间内(12条十日期限是起诉期限,百日是诉讼时效),就可以随时提起起诉。申请人作为中枪的一员,自然可以随时提起仲裁。 
    C.因此,本案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不需申请延期。
     

    本案诉讼期间自7月12日你提出延期申请之日中止,至今日继续。 
     

    仲裁会 2012年7月23日

    2012年7月23日
  • 南瓜叶

    延期申请

    仲裁会:

    由于本人不熟悉相关法度,提交的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 超出了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的时限,也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经仲裁会提醒本人对相关法度的理解略有进步,现正式提出延期申请。理由如下:

    本人未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有如下特殊原因,首先本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知道处理结果后也没有想到此处理结果和自己相关;尽管处理结果提及“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我在微博转发并提出当事人因编辑权限方面的原因已经不能自己删除,但是我并没有考虑也不清楚自己是否有相关文章受到牵连。客观上本人一直以为处理决定与己无关,本人可以置之度外。

    时隔数日,闲来无事。经搜索发现本人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坐台一词,此时,本人才意识到,该处理决定与本人相关。正是在此时,本人提交了仲裁申请,相关理由申请中已有交代,这里不再重复。

     提交申请时,本人对仲裁受理时限有误解,以为在一个月内均可提交。现在明白过来,知道结果之后只有十天的期限,这也是提交仲裁申请时,没有正式申请延期的原因之一。

    综合考虑,本人申请延期60天,望仲裁会批准。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7月12日

    2012年7月12日
  • 南瓜叶

    仲裁会:

    本人不是《投诉小撮涉嫌违规》一案的当事人,因此没有收到理事会对此案做出处理决定的专门通知。

    查询本人在出走社微博的发言记录,通过公开资料本人知道这一处理决定的时间不晚于2012-5-29 16:31:13,这是有关该问题微博记录的时间,相关证据参见:https://cuzo.sanzhi.org.cn/yululist.asp?id=50522 。

    本人未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没有什么不可抗力方面的原因。但却有其他特殊原因,首先本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知道处理结果后也没有想到此处理结果和自己相关;尽管处理结果提及“另外,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友,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我在微博转发并提出当事人因编辑权限方面的原因已经不能自己删除,但是我并没有考虑也不清楚自己是否有相关文章受到牵连。客观上本人一直以为处理决定与己无关,本人可以置之度外。

    时隔数日,闲来无事。经搜索发现本人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坐台一词,此时,本人才意识到,该处理决定与本人相关。正是在此时,本人提交了仲裁申请,相关理由申请中已有交代,这里不再重复。

    本人尚未向仲裁会正式申请延期,如无不妥,在这里本人正式申请延期。

    提交申请时,本人对仲裁受理时限有误解,以为在一个月内均可提交。现在明白过来,知道结果之后只有十天的期限,这也是提交仲裁申请时,没有正式申请延期的原因之一。

    目前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7月10日

    2012年7月10日
  • 行香子

    案件开庭通知书(裁017号)

    申请人南瓜叶、被申请人理事会:

           经仲裁庭合议,决定对本次仲裁申请公开开庭书面审理。现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在裁017号仲裁申请书(链接:仲裁申请书:理事会对《投诉小撮涉嫌违规 》一案的判定)之后,以跟帖方式回答本庭的全部询问,逾期不答,本庭还会依法进行两次询问,再不答,本会将依情况做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或直接缺席裁决。

    • 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1. 申请人 
    1)你何时收到理事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以什么方式收到的处理决定的? 
    2)依据仲裁规则:13.社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起诉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出走社公民向仲裁会申请延期提出起诉,是否准许延期以及延期的期限,由仲裁会决定。 
    本会请你提供是否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在仲裁规则12条所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起诉而导致起诉中断、延期的理由?你本人是否自己或委托其他公民向仲裁会申请延期? 
    3)你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交? 

    2.被申请人 
    1)你会于何时做出了申请人申诉书中提到的关于‘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依据?由何人、采取何种方式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是否告知获取依法救济的途径、期限?

    仲裁会 2012.7.10

    值班仲裁员: 行香子

    附:《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日起第二十日,仲裁会在“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栏目下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三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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