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职人员任职条件的调查   

  • 龙棒 2012年6月14日

    出走社简介里写道: “出走社的核心活动是爬野山......",所以个人认为对出走社所有的公职人员的任职条件做如下修改:

    任职条件:所有公职人员年平均出走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至少有4次是提交的课题。

    修改公职人员任职条件的调查 c

    结束时间:2012-06-29 11:02

    应投132人,实投40人 已结束

    类别:问卷调查

    资格:社区公民以上

    民间性质 不记名 直播

    28票 70%
    12r票 30%
  • 米格21

    开题次数的限制是否可以再商榷?正如龙棒所言,开题人责任重大,要做的事情很多,可能一些人暂时不具备这个开题的条件。只需要限定每年的出走次数即可,不必专门规定开题次数。

    2012年6月29日
  • 瑞草
    据龙棒回复中的再次阐述,我不具备参选资格啊。我不反对该提议。
    2012年6月15日
  • 龙棒

    只是调查,只是调查,哥几个有好建议都写上面,以后可以发正式的提案啊。

    2012年6月15日
  • 问道

    选项少了一些。

    2012年6月15日
  • 大狮

    有没有介乎于这两个选项之间的选项?一定就要这么“非左即右”、泾渭分明吗?

    2012年6月15日
  • 风飞扬

    我没有投票,因为二条都不是我所希望的。

    2012年6月14日
  • 风飞扬

    总体是同意的,对众议员和参议员的选举可以,但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如仲裁等),应增加承担人员本身工作背景的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出走社的法制建设的范规,少走弯路。此类岗位建议放宽出走次数的限制。 

    2012年6月14日
  • 龙棒

    @穿山癸 表述性错误,应该是1年之内必须出走12次且有4次是提交的课题。

    @任然118  这是我个人对公职人员任职的心理预期,首先我自己能做到,所以我不认为这是在吹毛求疵。人这么多,想法也不一样,最终总也得有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你说对吗?

    2012年6月14日
  • 任然118

    按自然年比较合理也好计算。

    有出走的愿望和实际行动,是为这个集体服务的前提,可以这样考核。

    不过也没必要吹毛求疵,比如规定一年12次,如果一个人走了10次以上,且一直热心网站事务,积极参与公共话题的投票和评论,以及提出建设性建议,这也是可以称职的。

    20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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