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简介里写道: “出走社的核心活动是爬野山......",所以个人认为对出走社所有的公职人员的任职条件做如下修改:
任职条件:所有公职人员年平均出走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至少有4次是提交的课题。
出走社简介里写道: “出走社的核心活动是爬野山......",所以个人认为对出走社所有的公职人员的任职条件做如下修改:
任职条件:所有公职人员年平均出走次数不少于12次,其中至少有4次是提交的课题。
修改公职人员任职条件的调查 c
结束时间:2012-06-29 11:02
应投132人,实投40人 • 已结束
类别:问卷调查
资格:社区公民以上
民间性质 • 不记名 • 直播
28票 | 70% | ||
12r票 | 30% |
总体是同意的,对众议员和参议员的选举可以,但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如仲裁等),应增加承担人员本身工作背景的要求,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出走社的法制建设的范规,少走弯路。此类岗位建议放宽出走次数的限制。
@穿山癸 表述性错误,应该是1年之内必须出走12次且有4次是提交的课题。
@任然118 这是我个人对公职人员任职的心理预期,首先我自己能做到,所以我不认为这是在吹毛求疵。人这么多,想法也不一样,最终总也得有个大家都能接受的,你说对吗?
按自然年比较合理也好计算。
有出走的愿望和实际行动,是为这个集体服务的前提,可以这样考核。
不过也没必要吹毛求疵,比如规定一年12次,如果一个人走了10次以上,且一直热心网站事务,积极参与公共话题的投票和评论,以及提出建设性建议,这也是可以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