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的态度调查   

  • 凌乱 2012年6月11日

    不知道众位社友们有没有注意到,《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有这么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因被认定违规而受处罚,可在三天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在社区会所栏目发帖申诉,由仲裁审理,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或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违者维持原处罚,自动失去申诉权利。”

    个人理解,这一条对言论有过宽规定,且无故侵犯了社友的申诉权。它禁止了社友在向仲裁发帖申诉之外的发帖发言权;而如执意要犯,则代价是社友的申诉权。

     

    据鬼道的微博NO52497

    发现凌乱说的“《网络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我怎么一点印象也没有啊。这个法条的意思是说,如果被处罚了,只能在寻求公众支持和寻求法律支持的两个方式中选择一个。我理解的对吗?

     

    不知道众位社友对此条规定的态度是怎样的,特此做个调查。

     

    欢迎社友来投票,表态,也欢迎发起自己的投票。

     

    对《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的态度调查

    结束时间:2012-06-18 03:37

    应投131人,实投45人 已结束

    类别:问卷调查

    资格:社区公民以上

    民间性质 不记名 直播

    5票 11%
    20票 44%
    5票 11%
    15票 33%
  • 凌乱

    投票结束,现贴出结果。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对《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的态度调查
    1. 我赞成这一条规定。 票数:5 11%
    2. 我不赞成这一条规定。 票数:20 44%
    3. 这一条规定与我没关系。 票数:5 11%
    4. 打酱油,来看看结果。 票数:15 33%
      投票已过期!

     

    2012年6月19日
  • 刘全

    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 --- 这条亦值得商榷,除了打电话,是否还应该禁止 私信 qq msn 等其他沟通渠道?

    2012年6月13日
  • 刘全

    ” 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或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 “ --- 禁止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这一条我觉得值得商榷:法条的原意是想节省公共资源么?

    2012年6月11日
  • chenyi

    可以先申诉,如果败诉,然后再寻求公众支持。

    通过规则限制,提倡大家尽量先走司法渠道解决问题,大概是如此安排的初衷之一。

    当然,申诉者也许就失去了利用公众舆论直接给仲裁施加压力的机会。

    2012年6月11日
  • 看景

    不赞成直接电话申诉,其他申诉只要在网络上就可以。本来是网络上的事情,电话有可能影响公职人员的实际生活,有些不太好吧。

    201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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