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理事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犯《出走社宪章》:
具体理由小撮在《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中已经做了充分论证,在此不再引用。
理事会根据《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判定被投诉人违规,的确是依法办事,但这法律本身涉嫌触犯《出走社宪章》,因此理事会的行为涉嫌违犯宪章。
请仲裁会裁定理事会的判定违宪。
施雄
2012年6月2日
施雄《对涉性言论的判定》案 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案案号 裁008号
施雄:
我是值班仲裁员问道
本会于2012年6月2日收到你提交的裁字第008号仲裁申请书。因格式缺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基本内容与2012年6月8日要求你进行补正,你于2012年6月10日进行了补正。经仲裁会研究认为你提交的申请仲裁书中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会受理范围,决定对你提交的裁字第008号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
你的仲裁请求是:“请仲裁会裁定理事会的判定违宪。”而你提出的事实依据是“针对近期的几个案例……,理事会根据《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判定被投诉当事人违规。”其中而这几个案例你在本案之前、之后分别也提出了仲裁申请,属于一事二审。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会对你的申请应不予受理,或请你择一提出申请。但是,更重要的是,你依据数个案例提出“……裁定理事会的判定违宪。”的请求实际是要求对理事会整体行为进行审查,这是一种管理性监督,这个不是仲裁会的职责所在。
综上所述,仲裁会认为你提交的申请仲裁书中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会受理范围,决定对你提交的裁字第008号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出走社仲裁会
值班仲裁员:问道
2012年6月16日
附: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补正如下:
仲裁会: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理事会
施雄:你好!
我是本月轮值仲裁员问道。
本会已收到你的申请。请对你提交的申请书进行补正:
1)仲裁申请书的开始应当有申请人的有关信息,例如: “申请人:施雄 ”
2)仲裁申请书的开始应当有被申请人的有关信息,例如: “被申请人:理事会 ”。
补正之后,受理审查期限从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于补正的方式本会有两个建议:
1.方式:a.直接修改申请书 b.将修改正确的申请书在你的申请书下面以跟帖的方式贴出来。
2.本会建议你采取第二种方式。因为,申请书是要发给被申请人的,并且是公示给大家的。若你采取修改的方式,除你之外的人并不知道你修改的何处,容易造成混乱,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之所以提供两种方式供你选择,只是因为第一种方式是个漏洞但目前并没有禁止。
仲裁会轮值仲裁员:问道
2012年6月8日
附: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