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砂理事钧鉴:
一路他乡在出走社微博中发表如下言论:
该言论涉嫌违犯《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请理事会照章办事。
经理事会协定:驳回施雄投诉。
根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社友一路他乡的言论,没有针对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属于泛泛评论一种社会现象,不构成名誉、人格侵权。
故驳回施雄社友对一路他乡的微博言论NO50982 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