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 施雄 2012年5月27日

    仲裁会: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社长(小撮)
     
    我于2008-12-14 19:40:37在小撮的帖子《封禁ID“梅衣”预告》中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应该是“梅衣?让我想到了昨晚的全托”。我回复的内容应该是如此,但由于现在我也看不到我的原话(原因见我的《请解决<封禁ID“梅衣”预告>的显示故障问题》),所以凭记忆写出来,估计没错,小撮等当事人应该也都记得。
     
    我的这句回复被小撮认为违反社规并进行了处罚,他的原话如下:
    “施雄的跟贴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我已将原帖屏蔽,并扣10分。

    建议施雄向当事人道歉。”

     
    小撮的这一行为涉嫌违犯以下出走规章
     
    十五、社民享有在官方网站发表言论的自由,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理由如下: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在意识形态多元化的当今社会,这一条出走法规的解读可说是相当宽泛,不同道德观的人对判定一个无恶意的和性有关的玩笑是否违规的观点恐怕是不同的,即使是(或者说特别是)在“崇尚自由、民主、法治、简朴、诚信、严谨”的出走社,如果没有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也不能任意判定。
     
    在小撮的这一行为之后不久,2008年12月31日,全面禁止涉性言论的《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由公民大会表决通过,作为本法度(《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的解释性文件。这一解释性文件的出台本身就足以证明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想当然的判定一个和性有关的玩笑违规。而这一解释性文件的投票结果(17票赞同,8票反对,8票弃权)进一步证明人们对待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在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时,任何想当然的判定某种言论违规的做法是违宪的。
     
    我对当时小撮采取这种做法表示理解,而且小撮之后也表示完全赞同patch的“没有人要求公权力介入,也没有人违反社规”的观点(参看patch原文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48的回复),但这并不能改变他的行为违宪的事实。
     
    我特此请仲裁会裁定:
    1. 小撮对我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宪;
    2. 纠正这一违规处罚(包括解除对我言论的屏蔽和归还扣我的10分)。
     
    关于仲裁时效: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中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于2010年10月30日,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此后的案例,而该文件中对此文件发布前的案例又没有规定,因此我不认为该文件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本案。
     
    请仲裁会进行仲裁
  • 施雄

    呵呵,刚看到南瓜叶的仲裁请求,我很好奇仲裁会这次又会就仲裁时效做出什么神奇的解释

    2012年6月26日
  • 施雄

    呵呵,同一个案例,涉及到宪章赋予公民的权利时,仲裁会声称宪章不适用于其产生前的案例;而涉及到公民的诉讼权时,仲裁会又声称仲裁规则适用于其产生前的案例。

    这是仲裁会正式接手的第三个案子,仲裁会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公民的诉讼要求;和之前两个案子相比,三者都有超过仲裁时限的嫌疑,而仲裁会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

    宪章产生前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侵犯难道就白被侵犯了吗?当一个公民通过依法维护宪章赋予他的权利时,仲裁会却拒绝了。也许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作为公职人员为了维护宪章赋予人们的公民权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也许他们真的认为自己在这个案子和这几个案子中所作所为并不自相矛盾,也许他们真的认为微薄中的各种人身攻击和他们的所作所为无关,也许他们真的在意出走社的宪政,也许他们真的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和天朝维稳的机构有本质性不通,也许他们真的问心无愧,当然,这些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2012年6月26日
  • 问道

    结案通知   裁003号

    社长小撮、社民施雄:

       2012年5月27日施雄诉社长小撮涉嫌违规一案,已经仲裁会审理终结。
       裁决书已张贴于该案仲裁申请书后面。地址: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57
       
    仲裁会2012.06.21

    =====================================

    本回复已通过私信送达 社长小撮、社民施雄。

    允许回复删除: sun  鲤鱼  磨砂

    2012年6月21日
  • 问道

                                                                                 裁决书 裁字第003号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社长(小撮)
     
    施雄因不服社长(小撮)对其处罚,向本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到庭应诉。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会提出申请,因不符合《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14条的规定,本会未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本人进行补正及补正的方式。申请人于2012年5月28日补正。经初审,符合形式要件,于2012年5月31日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本会正式受理此案。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会择期开庭审理,审理方式采用公开书面审理方式。

    申请人称:“我于2008-12-14 19:40:37在小撮的帖子《封禁ID“梅衣”预告》中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应该是‘梅衣?让我想到了昨晚的全托’。…… 这句回复被小撮认为违反社规并进行了处罚,……”,施雄认为小撮对其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出走社宪章》第十五条。据此,施雄“请仲裁会裁定:
    1. 小撮对我进行处罚的行为违宪;
    2. 纠正这一违规处罚(包括解除对我言论的屏蔽和归还扣我的10分)。”
    对于关于仲裁时效施雄的理解是:《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中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于2010年10月30日,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此后的案例,而该文件中对此文件发布前的案例又没有规定,因此我不认为该文件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本案。

    被申请人提供了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认定违规的依据是该帖内容利用谐音(梅衣—没衣,全托—全脱)对主帖的相关人五月(女性,原ID”梅衣“)加以调侃,虽然内容未必出于恶意,但格调不高,对女性不够尊重,引起了五月本人的反感以及社民PATCH的批评,因此,本人认定该言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
    “ 调查取证是通过阅读分析相关人等公开发布在网页上的文字进行的。”
    “处罚发生时,系统还不具备自动私信通知当事人的功能,我是以回帖的方式公告的。不能确知当事人知晓处罚的日期,但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当事人知晓处罚已有数年之久。”。
    被申请人对仲裁时效的理解是: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知道处罚的……(时间),远远超出了十日的期限。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做出履行职能之日也早就超出了一百日。按照上述规则,仲裁会对该诉讼请求应该不再受理。

    申请人只提供了一项证据:
    1. 《封禁ID“梅衣”预告》(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24)的显示故障已经修复,现将我当时的原话张贴如下:
    施雄 2008-12-14 19:40:37

    梅衣,嗯,让我想起了昨晚的全托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
    证据1证明申请人收到处罚。
    申请人提供证据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仲裁庭归结本案的矛盾焦点有以下四项:
    1. 申请人提出违宪审查请求是否适格(公民是否有权直接提出违宪审查)?
    2.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如超过,是否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
    3. 小撮的行为是否违宪?
    4. 处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撤销或确认违法?

    仲裁庭认为:
    1. 申请人提出违宪审查请求适格。 社民认为公共机构对执行了一项违反宪法的法律使自身受到侵害时,可在提取诉讼时一并申请对造成侵害的普通法度的违宪条款进行违宪审查。
    《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而对公民是否有权直接提出违宪审查没有做出否定性或限制性的规定。那么,应当认为公民有权直接对行政分支提出违宪审查。因而,申请人提出违宪审查请求适格。

    2. ①申请人提出第一项申请是要求裁定处罚的行为违宪,本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是在2008年12月14日,而《宪章》于2011年7月7日颁布,本庭认为不能依据《宪章》对《宪章》颁布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及其法律依据做违宪审查。因此不存在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
    ②申请人提出第二项申请的时间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庭注意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是在2008年12月14日,并依据当时的规定采取了必要的一系列措施(例如:公告等)。于此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成立,当于此时开始计算时效。但是,当时并无法规规定时效问题。此状态一直延续到2010年3月30日,因《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颁布实施而发生变化。由于《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的颁布实施使相关诉权产生了限制,所以在《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颁布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而产生的诉权,应当从《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颁布之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中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于2010年3月30日,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此后的案例,而该文件中对此文件发布前的案例又没有规定,因此我不认为该文件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本案。”本庭认为申请人的这个辩解不能得到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实际上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因该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庭不再对请求的实体部分继续审理。


    3. 仲裁庭不对被诉行政行为(小撮的行为)有没有违宪进行审查。
    被诉行政行为(小撮的行为)发生在是在08年12月14日做出,其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度或规范,而《出走社宪章》是在2011年7月7日颁布生效。也就是说被诉行政行为在前,《出走社宪章》颁布、生效、实施在后,以一个实施在后的法规或者说规则去评判已经出现的一个行为是不适当的,评价历史应以历史的尺度去评价。所以,本庭不对《出走社宪章》颁布生效前的该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4. 处罚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撤销或确认违法?
    基于上述原因,本庭决定对此问题不予考虑。

    综前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裁决即日起生效。

     

    附则:
    一、、涉及本案材料的链接
    链接:

    法条链接:
    《出走社宪章》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6610
    15.社民享有在官方网站发表言论的自由,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580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会:2012年6月21日

    2012年6月21日
  • 小撮

     

    本人以社长身份于2008-12-16 11:40:43对施雄的帖子”嗯,梅衣,让我想起了昨晚的全托“作了屏蔽处理,并扣10分。

    处理依据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认定违规的依据是该帖内容利用谐音(梅衣—没衣,全托—全脱)对主帖的相关人五月(女性,原ID”梅衣“)加以调侃,虽然内容未必出于恶意,但格调不高,对女性不够尊重,引起了五月本人的反感以及社民PATCH的批评,因此,本人认定该言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

    调查取证是通过阅读分析相关人等公开发布在网页上的文字进行的。

    处罚发生时,系统还不具备自动私信通知当事人的功能,我是以回帖的方式公告的。不能确知当事人知晓处罚的日期,但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当事人知晓处罚已有数年之久:

    在这个帖子里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39,施雄自述这几年一直在尝试找到被屏蔽的内容,由于BUG,那句话显示不了。 

    这次处罚发生时,我没有理事全部缺席的证据,因此,请参照岳麓山人一案的判例判原告胜诉即可。其实,根据那个判例,以前社长处罚的所有案子,只要申请仲裁,原告都会胜诉,我们在这里讨论半天,都改变不了一种一票否决的结果。既然如此,还有必要做这些答辩吗。

    又及: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

    三、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使原告应当知道处罚的“几年”之前假定为最小的2年(其实可以称为“几”的一般不小于3),也远远超出了十日的期限。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做出履行职能之日也早就超出了一百日。按照上述规则,仲裁会对该诉讼请求应该不再受理。原告自己也知道这一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限的事实,这从其诉讼申请中可以看出。

    2012年6月05日
  • 施雄

    仲裁会:

    回答一下仲裁会两个问题:

    1)理事会于何时因何原因对你进行了何处罚?
    2008年12月16日小撮动用社长权利对我进行了处罚,处罚原因据其声称是我在《封禁ID“梅衣”预告》中的回复:“梅衣,嗯,让我想起了昨晚的全托”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但真正原因我认为是:小撮是为了维护当时出走社“和谐稳定”的大局,为了安抚其他对我不满的人。毕竟他后来赞同“没有人违规”。当然,我相信上边的原因是仲裁会法定需要的,不过理论上来说不能确定仲裁会到底要哪个原因,所以这条原因也说一下。

    处罚内容:将原帖屏蔽,并扣10分。

    2)除上述证据外以外,你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交?

    无(但我不排除随着案件审理需要,可能会有新的证据需要被提出的可能)。

    2012年6月04日
  • 施雄

    收到仲裁会来信,全文如下:

    案件开庭通知书(裁003号)

     
    施雄:
     
            经本次仲裁庭合议,决定公开开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向你送达开庭通知,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在裁003号仲裁申请书(链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57)的后面,以跟帖的方式回答本庭对你会的全部询问,逾期不答,本庭还会依法进行两次询问,再不答,本会将缺席裁决。
    • 向双方提出的问题
      1. 申请人

     1)理事会于何时因何原因对你进行了何处罚?
     2)除上述证据外以外,你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交?
     
    2.被申请人

    1)你会于何时因何原因对申请人进行了何处罚?如何知晓被处罚行为?如何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由何人、采取何种方式将处罚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何时收到处罚?送达处罚通知时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依法救济的途径、期限?
    2)你会对申请人提起申请时间有何理解?
    3)请你会提供作出处罚时理事全部缺席的证据——链接:《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一、社长--1.(7)在理事全部缺席时,代替理事行使职权。
    4)你会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如何把握。

    2012年6月04日
  • 施雄

    收到,没意见

    由于仲裁会暂时没要求我举证,而且此份仲裁申请书本身已经足够,故暂不举证。

    2012年5月31日
  • 大狮

    证据目录(以下内容是举例子,请按实际内容填写)

    目次    名称                                             链接                                                                                                                  证明目的

    1.  《封禁ID“梅衣”预告》(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24
    2.

    ……     ……

    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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