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障出走课题安全,防止课题进行中因课题组成员操作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特制订本条例。
2、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2-1、使用炉具
2-2、烧柴或烧其他可燃物
2-3、抽烟
其中前两种统称为生火。
3、野外用火场所划分为非安全场所和安全场所:
3-1、非安全场所是指露天(树冠所形成的天然遮盖下也属于露天)且半径5米范围内有自然植被的环境。
3-2、安全场所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野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山洞、沙地、沙滩、荒无植被的石山、石滩、岩场、与自然植被隔离的废墟等。
4、野外用火期限分为防火期和非防火期:
4-1、防火期以出走所在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法定防火期为准,本社不统一划定防火期。
4-2、除上述规则所确定的时期以外的时期为非防火期。
5、野外生火,须采取以下所有必要安全措施:
5-1、选择背风场所或者垒石灶或者挖土灶。
5-2、隔离植被。
5-3、配置足够的灭火材料(石块、土、水等)。
5-4、全程值守,用火之后确保彻底灭火。
6、限制野外用火条款::
6-1、未采取安全措施,非安全场所非防火期禁止生火。
6-2、非安全场所防火期用火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6-2-1、因计划受挫,意外留宿野外。
6-2-2、生火是出于求生目的。
6-2-3、采取了安全措施。
6-3、非安全场所,行进时不允许抽烟;休息时,非植被稀少处禁止抽烟。
6-4、吸烟后须将烟蒂带走,禁止遗弃烟蒂。
7、处罚条款:
7-1、以下行为为违规用火行为:
7-1-1、非防火期在非安全场所生火,未采取全部必要安全措施的。
7-1-2、防火期在非安全场所用火,未全部满足允许用火条件的,或未采取全部必要安全措施的。
7-1-3、非安全场所,行进时抽烟。
7-1-4、非安全场所,非植被稀少处抽烟。
7-1-5、非安全场所,植被稀少处抽烟但未带走烟头。
7-2、对违规用火责任人处以暂停课题30天并扣除绝对积分300分的处罚,支持并参与违规用火的成员处以暂停课题15天并扣除绝对积分100分的处罚。
7-3、违规用火的责任人默认为生火的主导者以及抽烟者本人,若责任人无法确认,则以结题人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