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现象的思考   

  • 南瓜叶 2011年11月04日

    邂逅现象在北京曾一度风行,历史上曾出现过邂逅人数多于正式报名人数的怪异现象。如果允许邂逅,报名不显得有些多余吗?最早只是不算正式履历,可是邂逅者有可能比正式报名分担课题的社民还有更多的权力,岂不怪哉。正式报名是有契约的,没有经过报名程序,怎么知道也遵守我们承诺的契约呢?
    反邂逅条例出台后也并非立竿见影,总有以身试法者,测试一下是否来真的。不来真的立法岂不是在羞辱自己,但坚持法度是需要勇气的。执法会针对具体个体,行使执法权也要通过具体社民实施。就是平常所遇到的困惑,得罪人。侵犯了公共利益的个体,似乎心安理得,毫无愧色,一旦有人维护公共利益反而“得罪”侵权者,这就是当今社会的逻辑。
    我们默认着公共利益被不断蚕食,我们承受得起那不知道分到自己多少分之一的相关利益损失,既得利益者,沾沾自喜,求之不得,任意践踏法律,绑架社会。深受其害的个体最后所能采取的只能自己找个说法,悲哉!
    出走社不是现实社会的再版,小撮为了公益从不怕得罪个体,这是很多社友崇拜小撮的地方。正是因为有了小撮,出走社的法度才没成为羞辱大家的文字。
    当然,北京反邂逅条例能过顺利执行,除了坚守法度之外,可以选择的课题繁多也是一种有利的环境。
    长沙现阶段遇到的问题,北京都曾经历过,真的不用大惊小怪的。不出现问题反而不正常,有问题我们不用回避,群策群力总有办法解决的。
    阿混的课题经常满员,但出现邂逅的情况很少,尤其最近的课题,似乎没人敢去邂逅。
    风趣幽默的天马智慧超人,但小马哥还不能娴熟运用法度保护自身,结果屡遭侵犯。
    同样那些邂逅的社友也不一定都属于知法犯法,故意所为。不知道没关系,经历一次印象会更深刻,虽非明知故犯,但处罚都是一样的。如果真的喜爱出走社,不会因为一次处罚就离开,如果不能接受出走社的理念,处罚不处罚在这里都不会久远。总有处处碰壁的感觉,会很不舒适的。
    法度是我们在出走社行为的边界,触及边界很多社民会板起面孔。而在边界之内,这些社民也是非常容易相处的,千万别把我当成怪物,我也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 wordless

    我一不小心看到了小撮以前(有点年头了)的一段话(原文在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835的回复中,粗体为我所加):

    『我所理解的出走社,是一个制度框架,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通过消极的防范、抑制、制约手段,来消灭不公正,促进公义和自由。它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具备积极进取的主动性。它是一个负反馈的机制,维持系统的均衡是它的目标,而不是一个激励性的逐渐偏离平衡的正反馈机制。因此,这次讨论中所提出的进取性目标,某种程度上是与制度框架不相容的。

    无论形势如何火热,我们都要保持冷静,不要忘记出走社的非功利性、非扩张性的原则,为了可持续的存在,让我们细水长流吧。借用一句歌词:“让它淡淡地来,让它好好地去。”』

    最近的争论中,我也有与鬼道类似的疑惑:“难道我们要做大做强了吗?”

    2011年11月04日
  • 风飞扬

    凌乱        2011-11-3 16:01:58NO30746 RE: NO30742               回复

    我觉得重要的不是遇到没遇到,而是确认未报名而一起走了全程这个事实。山就在那里,谁都可以爬,问题是整编成一个课题组就有问题了。为了拉关系而放弃自己签署的契约,真的是出走社提倡和宽容的吗?

     凌乱        2011-11-3 16:16:50NO30758 RE: NO30755               回复

    这就是熟人社会的毛病,致规则于何地?开题人和课题组成员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有问题的,也不知道自己有责任明确拒绝。

    鬼道        2011-11-3 21:53:24NO30809                           回复

    在你邀请课题组成员以外的人参加课题路线的时候,想过当初开题的承诺吗?你在路遇一个课题组而要一起走的时候,想过课题组里有人可能不欢迎而只好是勉强接受吗?一个这么简单的契约都不被尊重,不能遵守,还谈什么法治。

    鬼道        2011-11-3 21:49:08    NO30808                       回复

    反邂逅是在维护契约精神,出走社开课题,报名参加课题都是以契约的方式进行,每次课题内容有变化都会去通知每个参与者,给课题成员以选择的权利,不报名加入课题组,邀请其他人一起走,都是违反契约精神的。看起来都是小事,实际上是对契约的态度。

    让大家来看一下,评价一下,我为什么有扣大帽子的说词。

     

    “难道违反契约是常态”         源自 “尽管是在一起走。就算我去邀请了,我觉得也不算是违规”--微博30878

     风飞扬        2011-11-4 13:47:58  NO30878     

    尽管是在一起走。就算我去邀请了,我觉得也不算是违规,因为连确定去的目的地都是自定的,和我们出走没一点关系。同一个目的地,难道也要算成我们违规了么?这是我的个人理解,是对是错有待指出。

    风飞扬        2011-11-4 13:41:53    NO30877   

    而天马说的那一段话,是因为先有一台车,我们人多上不了,只好等下一台车,那CC带领他们要先行,有人就说一起走吧,因为目的地是一样的。都是黑麋峰。他们在湖湘版块成行的,他们自主和我们起在一起,也因为不是我们一个课题

    微博有字的限制,这段话是上一段话的后半段,如果你说你没看清楚第一段,所以有上述言论,我不怪,如果你明明看清楚了这两段话,仍然这样子说,那我也不客气的说,你是断章取义成常态!

    2011年11月04日
  • sun

    对于取证,我一直都比较困惑。以一个课题中发生的事情而言,除分担该课题的社友外,其他人只能通过出走报告来了解情况。而出走报告描述的是否一定是真实情况呢?

    例如,分担同一课题的A、B、C三个社友,A的报告中提到D社友在该课题中“邂逅”,而B和C则通过报告(也可以使回复、微博等)声称D社友并未在该课题中“邂逅”,该采信谁的证言?

    2011年11月04日
  • wordless
    若主观故意为造成邂逅的必要条件,恐怕很难取证。除了自己,谁说得清别人是怎么想的呢。我很容易说出"我觉得某某是无意的",可很少说"我觉得某某是故意的"。但实际上,我根本不知道某某是不是有意。
    2011年11月04日
  • 凌乱

    不要忘记了小撮也说了重要的一点:

    “3、对偶然相遇的他人,不论对方是否出走社民,如果对方原定的路线与本课题组路线不尽相同,课题组成员不应主动建议其改变原定计划,主动邀请其全程同行,以免增加课题的安全、交通等风险,也免得令本来是无意偶遇的社民承担被指控为“邂逅”的风险。在本案中,主动提出这项动议的社友请反省。

    4、《出走课题公约》要求开题人“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当课题组成员邀请偶然相遇者同行时,开题人应明确表示反对意见。”

     

    而我所说的是“以上14人变21人出走队伍涉嫌违规,或违反《出走社邂逅条例》,或违反《出走课题公约》。”

     

    只是提醒大家,违规不仅仅只是邂逅,契约精神也在于遵守所签署的《出走课题公约》;这一点,我昨天说得够多了。
     
     
    2011年11月04日
  • 鬼道

    不要以为我在对人啊,我都是对事的。

    “在风飞扬的眼里竟然被认为是大帽子”    源自“动不动就给人戴上违犯契约精神的大帽子”--微博30835

    “难道违反契约是常态”         源自 “尽管是在一起走。就算我去邀请了,我觉得也不算是违规”--微博30878

    契约精神是法治的基础,如果没有对契约的坚守,当然法治就是空谈,法治只是契约的一部分。

    2011年11月04日
  • 南瓜叶

    回瑞草:小撮的理解和你是一致的。我也认同小撮对法条的解释。

    目前的状况,大家千万别戴着地域的眼镜看问题。既然大家是同一个出走社,法度肯定是一致的。我相信关系理顺了,长沙法度意识会有质的变化,开题人和公职人员就不用总纠缠在这些事情上了。

    2011年11月04日
  • 瑞草

    根据出走社的法度,主观蓄意是判定邂逅与否的先决条件。对于10月29日的课题,我认为邂逅2人,cc及其所带4人不是邂逅。

    另,

    鬼道        2011-11-4 14:03:17

    契约是社会生活和群体生活所必须的规则,即使是狮群狼群都有自己的契约,在风飞扬的眼里竟然被认为是大帽子?难道违反契约是常态?

     这种发言,我怀疑其实质目的。我以为在现实社会或者出走社,事情的发生肯定有发生的前因后果,但请客观的对事不对人。
    2011年11月04日
  • 瑞草

    微博有字数的限制,我就在这里说我的观点了。首先给出百度来的“证据”的解释: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我们出走社,

    邂逅”,在其他组织中称为“空*降”,是指不报名或者未报上名而以编外人员身份随队出走的行为。这里邂逅二字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随队者与活动队伍的相遇并非偶然,而是前者蓄意所为。

    201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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