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议员,对于社长提交的《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讨论稿)有几点意见:
1 第一条我理解应该是目标性的原则,但是只是防止森林火灾是不是有点太少了?
也即只要不引起火灾,社民们爱怎么玩火都行?
2 在定义了非安全场所后,其他场域都默认为安全场所了。
第六条又说安全场所全年允许用火,连防火期也不用理会,是不是自由度太多而限制太少了?
3 对于安全场所用火的规范措施也有点少,只有野外生火的四项安全措施要求(背风、隔离植被、有灭火材料、全程值守保证灭火),对于用火的目的,是否符合课题组其他成员的利益等均无要求。
4 安全场所不必满足非安全场所生火的两个额外条件:
“6-3-1、因计划受挫,意外留宿野外。
6-3-2、生火是出于御寒或防兽或给救援者指示方位等求生目的。”
是否意味着以野外安全用火为目的的计划将在出走社合法化?也即我们以后就可以开课题去沙滩露营,篝火晚会,烧烤等等。
5 惩罚措施似乎不够严格,三周的标准不知如何考虑的。
6 最后一条特别条款建议删掉,否则就开了立法推翻前法的先河,有违基本法律精神。
7 希望有议员能提议,如同增加是否愿意未成年人分担课题一样,增加“是否愿意爱玩火的人”和“爱抽烟的人”分担课题,否则规则对这类人的自由度会侵犯刚好脾性相反的人的权益。
仓促之间想到这么多,还望大家充分讨论,抓住最后两天时间,充分行使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