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事项:
在这篇文章 的回复里,社长基于理事鲤鱼和不周山的答辩,裁决第一次野外焚烧垃圾的用火行为和第二次野外气炉煮面的用火行为均属合法;也即裁决两次用火行为均满足《出走课题公约》第四条关于野外用火的规定。
第一:第一次野外焚烧垃圾的用火行为违反了野外用火规定。
第二:第二次野外气炉煮面的用火行为违反了野外用火规定。
本人证据如下:
第一:第一次野外焚烧垃圾的用火行为:
此次野外焚烧垃圾属于山顶露天地区,非安全区域,应同时满足野外用火的六项要求。而焚烧垃圾的用火行为有三项违法。
1 大清早不存在被迫野外露宿;2 不属于寒冷或者雨雪天气;3 因为不愿背负垃圾而焚烧垃圾的用火行为不属于六项基本要求之一。
有证据如下:
“
十月三日,六时天明,雨歇,云雾下沉,能察山形,山脊南谷,云开一孔,竟能瞰秀峰朵朵,我喜不自禁
”
证据二:《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中理事鲤鱼发表的回复:
“
理事鲤鱼 2011-10-17 17: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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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事人对焚烧垃圾之事做一些说明 对于前天晚上和早上留下的垃圾,由于淋湿,且大家背负较重,不好按社里正常的规定将其带走,于是有人建议并得到大家的同意焚烧掉。焚烧时,我们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用刀在地上挖了一个坑以放下所有垃圾,(由于天冷)焚烧过程全程有人看守(取暖),焚烧完之后又用土将残余物掩埋,保障了安全。 以上事实符合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条件第5条: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 |
”
第二:第二次野外气炉煮面的用火行为:
此次野外气炉煮面属于山顶露天地区,杂草丛生,非安全区域,应同时满足野外用火的六项要求。而气炉煮面的用火行为有三项违法。
1 此次出走主动计划扎营,不存在被迫野外露宿;2 用火区域内风力很大,能晃动帐篷;3 用火区域植被较多,而用火时未曾搭建阻隔植被燃烧的人工环境(如石灶、土灶)。
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
【进程估算】
第一天:
11:00,至白果,休息,午餐。
17:30,至B点,扎营。
”
”
黄草岭少柏木多深茅,虽已深秋,草仍葱郁,于风中起伏滕浪。
”
证据四:《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中不周山发布的回复
不周山 2011-10-17 18:4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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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撮 2011-10-17 17:10:37 《10月15日至10月16日出走白果村-寒婆坳-黄草岭-石柱峰-龙王庙-石柱峰村》也有生火煮面情形,请开题人跟帖确认一下。” 1)、被迫野外露宿。——课题区域无旅馆,满足被迫露营条件。 2)、用火区域内必须是无风或微风条件。——用火区域选择在背风处:当时在扎营的山顶背风处清理了一块平地,四周有数层小树环绕,山风虽大,但吹进来时已成微风。 3)、露宿处需搭建阻隔植被燃烧的人工环境(如石灶、土灶),需配置足够的灭火材料(石块、土、水等);或者天气情况不可能导致火情(比如雨雪天)。——用火区域当时已将灌木、杂草等可燃物清场,现场有一些石块可为灭火材料备用。 4)、寒冷或者雨雪天气可能造成人体失温,或者有明显野兽迹象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开始扎营时已天黑,扎营处海拔高度大于1000米,气温较低。 5)、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用火全过程至少都有2人围坐在旁,用火毕待炉头冷却才收拾离开。 基于以上几点,个人当时认为汽炉煮面的行为符合允许野外用火的要件。若经讨论,认为此种情况违反社规,作为开题人,我当向各位社友检讨,并愿意接受处罚。 |
”
《出走课题公约》
四、关于课题分担者的条款:
12、杜绝抽烟和违规野外用火,野外用火的规定如下:
野外用火区域划分为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非安全区域指露天、周围有自然植被或可燃物的环境;不符合这两个要件的环境,如孤立于山野中废弃或仍在使用的有安全用火条件的房屋、山洞,沙漠、海滩、荒无植被的石质河滩、干河谷,属于安全区域。
在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迫野外露宿。2)、用火区域内必须是无风或微风条件。3)、露宿处需搭建阻隔植被燃烧的人工环境(如石灶、土灶),需配置足够的灭火材料(石块、土、水等);或者天气情况不可能导致火情(比如雨雪天)。4)、寒冷或者雨雪天气可能造成人体失温,或者有明显野兽迹象可能危及生命安全。5)、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6)、全体课题分担者一致同意用火。
在野外安全用火区域用火,条件3)可不具备,其他条件同非安全区域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