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宪章(草案)   

  • 小撮 2011年4月22日

    序言

    为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树立公平、正义,保证出走社的持续稳定、安全、繁荣,我们出走社全体公民特制订本宪章,以作为出走社一切公共生活的基础。

     

    总纲

    一、出走社是依托于互联网的自治团体,以崇尚自由、民主、法治、简朴、诚信、严谨作为基本价值观,主要但不限于通过组织集体野外徒步活动的方式,聚合认同基本价值观的网民,将线下活动与虚拟社区公共生活紧密结合,彼此温暖,相互支持、勉励、提升、完善,培育良好的公民人格,创建虚拟与现实相交织的公民社会。

    二、出走社反对任何社内外个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将出走社改造成营利或变相营利性质的组织,或者以出走社名义牟取商业利益。

    三、出走社反对任何社内外个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将出走社改造成有现实政治诉求和具体政治目标的组织,或者以出走社名义发起或参与任何现实政治实践活动。

    四、出走社独立自主,依照出走社公民所订立的规则制度运行,自治自理,不听命于任何个人或团体。

     

    场所

    五、出走社以其官方网站作为唯一永久性交流平台和组织公共生活的法定场所,同时承认由出走社民创建并在官方网站备案的、以出走社社民为主的其他以出走社为名义的领域如QQ群、论坛等。

    六、出走社官方网站(包括域名、空间、程序、数据等资产)为出走社公民所永久共有,并由全体社民分享、使用。

    七、网站的维护费用来自基金,依据《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管理细则》通过募捐筹集,网站的技术维护由出走社公民中的志愿者义务承担。

    八、网站的技术升级须依照一定程序获得授权后公开进行,并不得与现行法度相抵触。

     

    成员

    九、出走社成员称为社民,是指出走社官方网站的注册用户及其对应的自然人,在出走社官方网站注册是成为社民的唯一方式,但须遵循准实名原则,即自然人与虚拟人(官方网站注册名)须一一对应,违反准实名原则的虚拟人不被视为社民。

    十、社民依据在出走社官方网上参加活动的有效履历,分为社区嘉宾、社区居民和社区公民三个等级,依据《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分别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社民在法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履历、等级、所在区域,任何社民皆受法度保护,任何社民皆有遵守法度的义务,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凌驾于出走社法度之上。

    十二、社民在满足履历要求之后即可自愿升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

    十三、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出走社官方网站参加出走以获得有效履历的社民,依据其对出走社的贡献,以社区公民保举的方式升级。

    十四、社民享有在出走社官方网站发起或报名参加活动的权利,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十五、社民享有在官方网站发表言论的自由,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十六、社民享有登录官方网站的权利,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十七、社民享有结社自由,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十八、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

    十九、出走社公民享有参与社区选举或被选举为社区公职人员以及在社区全民公决中投票的权利,非依法度规定,不得任意剥夺。

     

    机构

    二十、出走社公共机构依照《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设立、运行,另设立公民大会作为公民公决机构。

    二十一、社长和理事会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规定的相应机构组成出走社的行政机构,担负执行出走社法度、日常维护出走社官方网站、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二十二、议事会是出走社的立法机构,代表全体社区公民审议制订出走社法度,并对行政、司法两大分支进行监督。

    二十三、仲裁会是出走社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公民对行政机构诉讼,对普通法度做违宪审查。

    二十四、社长可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依《出走社投票通则》规定的(下同)绝对多数原则计票。

    二十五、罢免社长须经议事会绝对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六、出走社法度应优先通过网站程序实现自动执行,只有当自动执行无法实现时,才交由行政机构人工执行。

    二十七、出走社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时,须遵循《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就同一议题发起的全民公决间隔不少于100天。

    二十九、各机构的议事规则制订之前,除宪章所规定的具体情形之外,均以简单多数作为默认计票原则。

     

    活动

    三十、在出走社官方网站上通过专门的功能版块发起、参与、组织的徒步活动或聚会称之为课题。

    三十一、课题须遵循低消费、非竞争、非营利、自助、公开等原则。

    三十二、课题由社民自发发起,并且只允许社民参加。

    三十三、在系统中报名是参加课题的唯一合法方式。

    三十四、社民的权利与其参加课题的有效履历挂勾。

    三十五、课题的发起、参与、组织、管理以《出走社课题公约》为规范。

     

    社区

    三十六、以官方网站及其外围领域所构成的虚拟社区为出走社的公共社区,同时,出走社依社友的空间分布划分成现实社区。

    三十七、以某一城市为中心,社民发生稳定的现实交往、由本地社民发起和分享课题的地区划为一个现实社区,以中心城市命名。

    三十八、出走社现实社区与现实政治疆域或行政区划无对应关系,仅以社民的现实交往作为依据。

    三十九、社民不与特定社区发生固定联系,可跨社区自由活动,不受所住地区限制。

    四十、现实社区彼此独立,无相互隶属关系。

    四十一、现实社区通行出走社法度,区内社民可依本区特殊情况制订地方性规则,但不得与出走社法度抵触。

     

    其他

    四十二、本宪章制订之前业已生效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度,本宪章生效之后,继续有效,但其条款与本宪章冲突之处,须参照本宪章加以修订。今后所订立的任何法度,均不得违反本宪章。

    四十三、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大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四、本宪章由仲裁会负责解释。

    四十五、本宪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四十六、本宪章由公民大会于XXXX年X月X日表决通过,由社长于XXXX年X月X日颁布。 

     

  • 穿山癸
    现有“四十三、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大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和“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
    但四十三条并不在二十四、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范围内,因此至少四十三和二十八条之一应予以修改。
    全民公决是运行成本最高的手段,必须谨慎使用,应当规定对同一议题进行重复全民公决的最短间隔,比如100天甚至更长。对于公民大会(如当前进行中的《提请公民大会表决为行宪而对相关法度所做的系列修订》)的相似情形,亦应设定合适的期限。
     
    另外,现有“十三、客观条件限制……”应为“十三、因客观条件限制……”。
    2011年4月26日
  • Zodiac
    对第二十八条有个疑问,“全民公决仅限于宪章所规定的范围,任何公民不得发起超出宪章规定范围的全民公决。”,这里“宪章所规定的范围”具体是什么?是整个宪章描述的所有内容吗?
    2011年4月25日
  • 小撮
    to 岳麓山人、天马:“社民”一词不错,较“社友”更为庄重,适合作为法律用语。
    to 南瓜叶:按一般的逻辑,宪章应该是最早制订的法律文件,其他法律文件皆由宪章派生,而出走社宪章产生的顺序较为特殊,是在其他法度皆已制订的情况下诞生的,对业已存在的其他法度,宪章既不能完全重复,又不能不涉及,所以采取了择其要点加以强调的处理方式,这种情况下,对相关法度的名称,如果回避,会很难准确表述。宪章中提及的法度,其修订应由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事会负责。实际上,宪章的修订,也是由议事会负责,只不过由全民公决来加以确认。其他法度的修订虽然不必经全民公决确认,但由于社长可发起全民公决对议事会决议加以否决,因此也不必担心议事会滥用立法权。
    2011年4月24日
  • 南瓜叶
    宪章中提及的具体法度,将来需要修订时,该如何操作?按修宪程序还是按一般法度?尽管法度在先,宪章中最好不出现具体法度。
    2011年4月24日
  • 天马
    支持山人意见:关于社友一词,作社民较为合适,比较理性。
    2011年4月24日
  • 岳麓山人
    社友,我觉得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也较少使人感觉凛然公正的含义;建议使用“社民”一词,以区别于以前的社员;
    在小范围课题中使用社友一词,我觉得合适。
    2011年4月24日
  • 穿山癸
    建议第十一条修改为:
    “出走社成员统称为“出走社社友”、“出走社友”或“社友”。依据在出走社官方网上参加活动的有效履历,出走社成员分为社区嘉宾、社区居民和社区公民三个等级,依据《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分别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
    并与目前第十条调换位置,好处是后者的表述更加清晰。
    2011年4月23日
  • 小撮
    《出走社投票通则》对“绝对多数”有明确规定:
     
    “2、绝对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2/3,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率超过2/3,就算通过。”
    2011年4月23日
  • 西山问明
    应该增加释义一节,对一些易模糊的关键词语做出明确释义,比如:绝对多数~~~
    201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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