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的真相——关于钱云会案的对话 [作者:滕彪]   

  • 小撮 2011年1月18日

    在一个分裂的年代,一个分裂的事件,掺乎进去一群分裂的人。我分裂了。你将看到,下面两个对话者都是我。你可以把下面讨论的钱云会案件当作是虚构的,只是碰巧和这一段时间的热点案件名字相同而已。再说,用“甲、乙”对话的形式写出来的东西应该是相声才对,用相声体裁来讨论苦难和死亡,是多么分裂,和残酷。

     
        (1)
     
    甲: 我们这个社会充斥了太多的虚假和谎言。假奶粉、假疫苗、假警察、假案件、假历史、假新闻、假报告。显然这是一个不健康的社会,生活在谎言中的人也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人。我们应该去寻找真相,我们太需要真相。
    乙:谎言是这个体制的支柱,寻找真相就是寻找麻烦,就是挖社会主义墙脚。
    甲:难道说谎不是更麻烦吗?为了圆一个谎,你就得撒更多的谎。制造谎言是为
    了掩盖矛盾,结果却制造了更多的矛盾。
    乙:真相和谎言是反义词吗?
    甲:那还用问。历史上有很多谎言,但历史必将证明,真相战胜谎言。
    乙:历史要是这么简单就好了。
    甲:我的意思是,需要人的努力才能让真相战胜谎言。真相并不是自动获胜的。
    乙:真相和谎言根本是无法截然分开的。真相本身在谎言包围中,谎言本身也包含了部分真相。有时候真理同时就是谬误。
    甲:你这是庸俗的辩证法外加变态的后现代。
    乙:别绕弯子了,你是不是想跟我讨论钱云会案件?一个多年上访维权、深受爱戴的村主任,蹊跷地死在重型车下,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这让你着迷,这激发了你的正义感和好奇心,是不是?
    甲:难道你的心灵没有被这个照片所震撼?难道真相不重要?如果是被谋杀的,你不为钱云会的命运感到悲哀、不为凶手的暴行感到愤怒吗?难道不应该将凶手绳之以法?如果不是谋杀,难道网民未经任何调查就认定的“谋杀”结论不会使无辜的人遭遇不幸?就不会出现另一个被冤判死刑的聂树斌?
    乙:你以为你是谁?你是良知和正义的化身?你是真理的最终裁判者?你是福尔摩斯?你以为想得到真相就可以得到?你以为真相像是个挖宝游戏——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人员和足够的技术,总是能找得到?
    甲:没有谁是正义的化身。但我坚信我的正义理念。我可以做到问心无愧,没有私心。再说了,正义有那么复杂吗?不能杀人,不能拆别人的房子、不能剥夺别人的信仰,这不是不证自明的吗?如果一个社会竟然要嘲笑良知和真诚,那不是太可悲了吗?
    乙:明显的东西不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杀人者死、张三杀人、所以张三死。”——如果法律就是这样的话,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刑侦专家、法医专家,全自杀算了。
    甲:可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至少,钱云会案是交通肇事还是谋杀,都不弄清,还有正义可言吗?
    乙:问题是,谁家的正义?哪一种真相?
     
    甲:真相还分谁家的,还分哪一种?
    乙:那当然了。真相就是权力。真相是生产出来的。寻找真相的主体(人)并不外在于历史、话语,并不外在于生产真相的体制。
    甲:什么?真相成了权力的奴仆,真相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无法捉摸的魔术?那正义不是虚无缥缈的扯淡了吗?那人的生命还有价值么?
    乙:别急,兄弟。你的超乎常人的、纯粹的正义感让我佩服。但你恐怕没有意识到这东西的破坏力。这个以后再谈。关于钱云会案,据说你做了一些调查。
    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综合我所调查的全部情况,我的结论是——
    乙:慢。我对你的结论没兴趣。我问你:你看到了尸体吗?你去看守所见到了目击证人吗?你见到了现场的录像资料吗?你见到了司机吗?你检验了轮胎痕迹吗?
    甲:没有。可是——
    乙:你当然没有。就算你是其中一个人的律师,你也不可能同时是被抓的重要当事人的律师。你是刑侦专家吗?你是法医专家吗?你是警察吗?你是痕迹专家吗?都不是。就算你见到了尸体、检查了汽车,由于你不具备专业知识,恐怕你也看不出个所以然。
    甲:谁能同时具备这些能力和资格呢?你的要求未免太过分了。
    乙:我要说的就是,真相是和这些专业知识、能力和资格密不可分的。除了强制力之外,知识也是一种权力。“权力”产生了真相。真相就是侦查权、鉴定权、调取证据权、会见权、阅卷权、立案权、拘留权、检察权、审判权。真相就是历史编写权、档案管理权、新闻权、出版权,就是中宣部、教育部、保密局和监狱。想想《1984》里的真理部、忘怀洞和101号房间,你就知道真相是什么东西。再举个例子,一些热点的杀人案件里,可能有精神病的人法院拒绝为其做司法鉴定,邱兴华,马加爵,何胜凯,杨佳,等等,最后被判死刑。另外一些没有精神病的、有钱有势的杀人犯,可以花钱让司法鉴定机构说他们有精神病,从而不用坐牢。——权力是真相之父,说权力就是真相也行。真相就是,现有的这些权力都在涉案的其中一方手里。一个公民调查团如果是为了掌握真相,从一开始就错了。
    甲:权力是真相之父,那权力就是正义的爷爷了。枪杆子里出真相。你这“强权即公理”的老调调几千年了,早臭大街了。
    乙:“权力就是真相”,和“权力应该是真相”是不同的,我并没有急匆匆地加以价值判断。我只是说,客观上就是这样。真相离不开权力和制度。“客观上”这个词也不准确,没有什么纯客观。客观就是主观。
    甲:我相信公义、相信人性。它看不见,摸不着,甚至说不清,但它存在。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由这些看不见的东西推动的。
    乙:你看看,主观就是客观。
    甲:哈哈。
    乙:就算你找到了法医专家,他们肯定在某个研究所或大学吧,他们敢得出和政府不一样的结论吗?交警、刑警、法官、记者,都一样。
     
    甲:人是铁板一块的吗?体制是铁板一块吗?你应该看到了,记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结论。你自己不就是体制内的学者吗?但我知道你从来不为了体制而说违心话。有人宁愿进监狱也要说真话、宁愿得罪绝大多数同胞也不愿意说谎。有良心、不说谎的专家,怎么可能一个都找不到呢?良知固然少见,总不至于绝迹吧。
    乙:它可能少到你的寻找成本大于你的收益。
    甲:正义是可以计算的吗?钱云会的命值多少钱?被冤判死刑的人命(如果本案有的话)值多少钱?
    乙:当然可以计算。只是计算单位并不一定是钱而已。回到钱云会案。真相就是——没有真相。因为没有权力。周老虎、杨佳案、刘涌案、高莺莺案、聂树斌案、汶川地震、八乘八、文革、镇反……真相是什么?每次我们最有兴趣知道真相时,每次我们都进了“罗生门”。有人去调查汶川地震,但是他们得到了什么真相?真相就是谭-作-人、黄-琦被关进监狱、艾未未脑袋开瓢儿了。没有权力就没有真相。
    甲:你似乎对价值、意义、真理、标准、良知一股脑儿抛弃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法西斯。
    乙:必然性、道德、正义、人民、真理,这些东西离极权主义的距离似乎比我更近。你比我近。
    甲:你不喜欢我用“大词”,但你也不能走得太远吧。咱们一起生活了快四十年,你竟然迷恋分裂、碎片、虚无。
    乙:我迷恋细节。上帝在细节之中,魔鬼也在细节之中。细节是最有力量的。如果没有细节,苦难、死亡、正义、真理、自由、民主这些概念,一文不值。
    甲:“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细节是一座迷宫,有时候你不俯瞰全貌,走不出来的。你说到《罗生门》,同一个事件,却有几种不同的描述,若只看细节,越看越糊涂;但作为法官,综合各种说法,可以比其他人更接近真相。而且黑泽明走了一圈又回来了,借行脚僧之口说出“相信人性”的主题。
     
     
        2
     
    乙:问题是,谁是法官?你自封为法官吗?你没有私利吗?法官独立、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些司法制度安排,就是为了尽可能防止法官的私利在案件中产生影响。
    甲:但是我们的司法体制已经腐烂了。颠倒黑白的判决太多、政治谎言太多,对人民欠债也太多。这个政府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公信力,以至于它在说真话的时候都没有人信。乐清的警察说:“我们现在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好了,怎么处理都是我们错。”“人死了,我们不开新闻发布会,说我们不透明了。我们开新闻发布会,又说‘要是普通车祸你们开什么新闻发布会,此地无银三百两’。”政府堕落到这个份上真够惨的。公民调查团本身不就很明显地说明这一点么?一个正常的社会,有基本公正的司法机关、有开放的媒体和民主的议会、有作为政治紧急出口的游行示威权利,怎么可能出现“公民调查团”这种怪物?吃饱了撑的是不是?
    乙:我们记得“狼来了”的故事。信任关系不是一天建成的。不信任也不是一天就产生的。平时作恶太多、公信力几乎破产、利益牵涉太多,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迅速把此案定性为交通肇事,谁信呢?这一次政府是否说了真话,也不得而知。比如该案现场监控的摄像头有问题,网友说:胡斌飙车案,摄像头因角度问题只拍到事发前没拍到事发过程。李刚门,摄像头刚好拍不到事发地。躲猫猫案,摄像头损坏未修复。做梦死案,监控因电脑硬盘故障不能调看。盖被死案,摄像头不知为何空白了20分钟。张凯律师在北京被追杀,摄像头也有问题。这么巧?如果不是做贼心虚,为什么抢尸体、不测速、抓证人、打证人、删帖子、骚扰调查者、折断手机卡……
    甲:是啊。所以公民调查团和网络的持续关注有助于发现真相……
    乙:真相!真相!真相死了!这个事件,从网络上疯转钱云会照片那一刻,真相就死了,永远死了!开国大典的照片都能造假,还有什么造不了假!录像也许已经毁了,尸体腐败了或做手脚了,电话记录被消除了,证人也许被恐吓永远保持沉默或作假证了,车也许换了,懂技术的专家也许都被买了,让敢说真话全闭嘴、不闭嘴就关起来。你知道天朝最擅长的就是把“也许”变成真的。还有删帖、封网、抓人、灭口。真相,他妈的,死了,永远没了。
    甲:有网友说,对乐清事件就一句话:只要你丫敢删,我就敢信,继续删就继续信。大多数人只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东西。这种非理性的力量只能使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远。而真相是正义的前提。
    乙:正相反。正义才是真相的前提。这里的正义也不是什么抽象概念,而是一系列制度:司法独立、证据制度、诉讼程序等等。“真相死了”,首先指的是那种唯一的、客观的、完全复原的真相是不可能的。在司法的意义上,没有那种真相。真相是一系列程序、一系列证据,是和人定的规则分不开的,和人的认识能力、推理、观念分不开的,甚至和人的想象、价值观、社会语境分不开的。进而言之,司法正义并非那种绝对的、纯粹的实体正义。因为案件一旦发生,就只能靠事后的证据、规则和人的分析推理来还原,绝对真相不可能,绝对正义也不可能。而程序正义是不完美的。人们长期的实践可以逐步改进诉讼程序。律师制度、专家鉴定制度、直接和言词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保护制度等等,都是为了那种不完善的真相和不完善的正义。在我们的国家,政法制度达不到最起码的正义标准,离及格线还远着呢。真相的前提不存在。
    甲:你是说,制度若是非正义的,真相就是不可能的?
    乙: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真相在对话之中、在过程之中,没有自由交流,就没有真相。每个人看到的都只是一部分真相,要和别人看到的相互参照、沟通才行。福柯解构理性、主体和真理,而提出交往行为理论的哈贝马斯则对这些东西没有失去信心,人们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理性的语言进行真诚的交流和反复的互动,用不着宣判主体和真理的死刑。
    甲:别弄这些词来吓人,弄点实际的。你每多用一个“主体间性”,就会吓倒一部分读者。不用“主体间性”你会死啊?不就是“换位思考”吗?
    乙:哈哈,差不多,但不一样。我跟你的区别:你希望读者多一些,我希望读者的层次高一些。——回到钱云会案。真相是一种制度。比如源自英国的死因裁判法庭(Coroner's Court)制度,只要死因不明,或死者亲人或律政司覺得死者的死因有疑,就可以向死因庭要求裁判,以決定死者的死因。受到政府看管关押者在看管期間死亡,也要由死因法庭作出裁決。死因裁判官有權發出埋葬命令、屍體剖驗命令和聆讯命令等,经过传召证人作证、经过法庭论辩,并作出死因裁定。有理性、规则、程序,由各方表达意见的机会,这就是追求真相的制度。如果我们借鉴死因裁判法庭制度,那么多类似躲猫猫案的载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官员被双规期间被自杀案,莫名其妙的死亡案件(黄静案、钱晓玲案、钱云会案等),就不会变得如此糊涂、如此分裂。
    甲:有道理。
     
     
       (3
     
    乙:你也知道你掌握的只是一部分真相。你掌握的所谓真相其实只是权力默许你掌握的那些真相。比如你能看到村民打警察的录像,但是警察打村民的录像你看不到,或者根本没有录。问题是——必须说出全部真相吗?如何说出真相?
    甲:不说出全部真相和说谎有区别吗?能用谎言对付谎言吗?
    乙:你可能说出全部真相吗?真实的东西那么多。给你一万年也说不完。尼采说,真相是最深刻的谎言。新闻学上讲,“报道就是遮蔽。”你必须不说一些东西才能说出一些东西。政府非法征地、警方非法抓人、村民被侵权、办案违反程序,这个社会需要你说的,是这些东西。否则和人民日报有什么区别?政府做好的、做对的,早有人说上一万遍,用得着你去凑热闹吗?一个官员不腐败、拒绝贿赂,还是新闻吗?姜瑜说100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抵制和平奖颁奖,这也许是真的;可是没有被说出来的事实是,全世界总共有58000多国际组织。矿难中救人、感恩、奇迹都是真的,可是你看不到尸体、看不是泪水、看不到腐败、看不到血煤经济、看不到遇难者的名字,这不是更应该说出来的那部分真相吗?
    甲:负责任的公民应该做到不偏袒,不能唯恐天下不乱。政府有进步也应该肯定。我们和政府的关系不应该是敌对关系。虽然它没有经过选举,缺乏起码的合法性,可是政府也是来自我们周围的一个个人组成的,我们应该和政府一起改变这个制度。
    乙:你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是知识分子,还是政治家?是法官,还是旁观者?是公民记者,还是某一方的律师?
    甲:那有什么区别吗?我有责任说出真相。
    乙:当然有区别。不同的角色决定了你要说出不同的真相。记者要为采访源保密、律师不能告发在办案中了解到的自己委托人的犯罪事实,政治家要考虑选票和政治后果,公众人物要考虑责任伦理(造成影响的不是动机,而是行动的结果)。法官和陪审团,必须保持被动和中立,不能主动启动、也不能亲自参与调查。你不过是个被围观的围观者,被调查的调查者。——何况,我们前面讨论了那么多,你应该知道所谓“真相”是多么靠不住、多么分裂。
    甲:那些谣言!毫无根据的谣言!索尔仁尼琴说,不能让谎言通过我兴风作浪!我们任凭这些谣言弥漫整个网络和整个社会吗?因为这次受到伤害的是政府,我们就对谣言听之任之、幸灾乐祸吗?何况,受到伤害的还有被关押起来的公民?
    乙:谣言也是真相的一部分。政治越不透明,谣言就越多。没有谣言的自由就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研究谣言的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第一自由广播电台”,是一种“反权力”,它揭露秘密,提出假设,对当局提出质疑。
    甲:谣言是病毒、是虚伪和阴谋诡计。
    乙:不。谣言若能传播,一定有真实的因素在内。尤其是它反映了深层次的社会意识和社会问题。谣言就是现实,如同小说就是现实一样。比起真实发生的事情,人们愿意相信的事情甚至包含了更多的信息。维基解密说,每个中央高层官员都由瑞士帐户,其实没有证据之前,人们一直相信这一点。维基解密没有让国人震惊,人们早知道。就钱云会案而言,人们愿意相信这是谋杀,不愿意相信交通事故。
    甲:也许认为谋杀的人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多。心理学上有“沉默的螺旋”,每个人都有能力判断周围的“意见气候”。人们如果感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越受赞同或欢迎,就越愿意发表和扩散;如果感觉自己的观点处于少数或将受到广泛抨击,就更倾向于保持沉默。意见一方越沉默,越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
    乙:不错。
    甲:再有,民众、弱者、受伤害者就能免于批判吗?反抗不等于正确,苦难不等于正义。就钱云会案而言,村民故意把交通事故说成谋杀,并希望引起公众对村民长年遭受的不公正的关注,这种可能性并不排除。
    乙:钱云会被谋杀、被自杀还是被交通事故,已经不重要了。人们不再需要真相了,或者说,真相早已大白,那就是,政府谋杀钱云会被认为是最可能发生的,它发生过、正在发生,也将会继续发生。真相就是这个政府没有起码的合法性。真相就是这个体制失去了提供真相的能力。仍然有人寄希望于由中央出面直接调查此案,其实中央如果调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吗?杀人的、毁尸灭迹的、颠倒黑白的,是这个吃人的制度,中央是吃人中心。即使中央想要真相,也得不到。中央的真相就是相信下岗者住的都是77块一个月的廉租房。长期的虚假宣传骗了民众也骗了他们自己。这是个没人负责的体制,若是传统皇权制,天下是皇帝家的,相信皇帝还有理由。而现在天朝是集体犯罪制、划片分赃制、黑帮权贵制、裸官制、革命前夜的乱七八糟制。相信中央还不如相信癞蛤蟆。我非常赞同孙立平先生的判断,中国的问题不是社会动荡而是社会溃败:全局性腐败和不义、体制性短视、道德底线失守、社会向心力流失、政治无能、绝望、仇恨和非理性情绪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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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你说,真相被毁了。我们怎么办?
    乙:记忆、记录。不要着急拿出结论。给你介绍个牛人,这个人走遍六十多个国家,一生亲身见证二十七场革命和政变,四次被判死刑,四十余次被关押,六次被提名诺贝尔文学奖。他可以在采访之地走上一整天而不与人交谈一句话,他认为,认真地去看、去听、去感觉,比录音、记笔记、纠缠细节更重要。这样的记录和见证是有深度的、有力量的。
    甲:你说的是波兰国宝卡普钦斯基。
    乙:我们需要这样的深度。艾略特说,人这种动物承受不了太多的真相。我们应该直接面对自己身处的时代,不能视而不见,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轻描淡写。我们应该对得起自己的苦难。这需要耐心、勇气和自我反思。没有对苦难和罪行的记忆,就没有一个民族精神的成长。没有对历史事件的记忆和理解,就没有历史事件。
    甲:好在互联网时代使得垄断信息、垄断历史话语和历史解释越来越不可能了。民众参与公共事件和历史书写已经不可避免。皇亲国戚的历史,将变成平民的、网状的历史。
    乙:没错。互联网天生是多元的权力系统。没有一个人能说自己所见到的是全部,任何真相都是多元的、沟通的、互动的、流变的真相。网络促成公众的想象和见证。在互联网时代的后极权社会,对某个事件的见证、围观、言说,形成了意义重大的“公众”。共同转发、评论某一个事件的帖子、分享同样的情绪,这把匿名的、分散的、未曾谋面的网民连接起来。——互联网连接的远远不止于信息,而是信念、情感、政治诉求和行动本身。前面我说,真相就是公检法、中宣部、档案馆、保密局和监狱;但屁民也并非没有权力。网络的权力将对传统的暴力系统、宣传系统形成最有力的冲击。公民在人数上、技术上都具有明显优势,尤其是,说出真相是无权者最重要的权力。
    甲:可以说网络不仅新闻方式,而且改变了事件本身。
    乙:网络也将改变政治运行方式、改变人对世界和对自身的认识。
    甲:我们有了一些共识,不过分歧仍然很大。也许是行动者和思考者的区别?
    乙:我和你的差别,极而言之,是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区别,是知识分子和政治家的区别,是批判者和建设者的区别,是后现代主义和现代主义的区别,是理性和激情、纳尔齐斯和歌尔德蒙的区别。也许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这种分裂吧。
     
                                            
                                                                                                                               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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