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提案《修改计票规则——恢复弃权票的原初含义》,我提议直接在《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等相关法度中修改投票规则,但在议题讨论过程中,考虑到投票规则的通用性,我体会到有必要将投票规则独立出来,单独制订一个法律文本,就象一段子程序一样,让其他法度需要涉及投票规则时,从这个文本中直接引用,而不必每制订一个法度都要重复设计投票规则。因此,我放弃了原提案,重新提案。拟了一个《出走社投票通则》草案,供公民大会讨论。
以下是草案正文:
一、为规范出走社公共议事规则,提高效率,保障公平,特制订本通则。本通则仅为议事程序而定,不适用于选举程序。
二、以后制订其他社区法度,除选举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不必重复制订,已制订的规则,须依本通则重加修订。
三、投票选项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其中赞成票、反对票两种为定局票。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五、总投票率超过1/2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
六、赞成率=赞成票数/定局票数
七、通过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1/2,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票超过1/2,就算通过。
2、绝对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2/3,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票超过2/3,就算通过。
3、一票否决:只有无人投反对票时,才算通过;只要无人投反对票,就算通过。
八、不同场合的投票须根据具体情况,事先从上述三者中选定一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