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投票通则》草案   

  • 小撮 2010年4月08日

    按:在提案《修改计票规则——恢复弃权票的原初含义》,我提议直接在《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等相关法度中修改投票规则,但在议题讨论过程中,考虑到投票规则的通用性,我体会到有必要将投票规则独立出来,单独制订一个法律文本,就象一段子程序一样,让其他法度需要涉及投票规则时,从这个文本中直接引用,而不必每制订一个法度都要重复设计投票规则。因此,我放弃了原提案,重新提案。拟了一个《出走社投票通则》草案,供公民大会讨论。

    以下是草案正文:


    一、为规范出走社公共议事规则,提高效率,保障公平,特制订本通则。本通则仅为议事程序而定,不适用于选举程序。

    二、以后制订其他社区法度,除选举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不必重复制订,已制订的规则,须依本通则重加修订。

    三、投票选项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其中赞成票、反对票两种为定局票。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五、总投票率超过1/2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

    六、赞成率=赞成票数/定局票数

    七、通过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1、简单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1/2,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票超过1/2,就算通过。

    2、绝对多数:只有赞成率超过2/3,才算通过;只要赞成票超过2/3,就算通过。

    3、一票否决:只有无人投反对票时,才算通过;只要无人投反对票,就算通过。

    八、不同场合的投票须根据具体情况,事先从上述三者中选定一种标准。

  • 小撮
    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当然是中立了。
    弃权等于中立,这是自从有弃权票以来,弃权票默认的含义。
    当然,如果把弃权这个词换成中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虽然有点不习惯,但如果有助于投票者理解,也可以换。
    2010年4月08日
  • 问道
    第三条:我认为“弃权”与“中立”的含义还是不相同的,如果这里的“弃权”代表的就是“中立”,那么可否在投票的选项中将“弃权”换成“中立”,这样可以使投票的人明确自己的立场是中立,不想参与的可以关闭窗口不参加投票,不参加投票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弃权”。
    第五条:如果愿意参加投票的公民达不到1/2时,社区将不会通过任何法律。
    2010年4月08日
  • 小撮
    议员投票是否记名的问题与这个草案的讨论无关,应暂时搁置,以后制订议事会议事规则时再议。
    2010年4月08日
  • 小撮
    如果总投票率的分子规定为定局票数,就等于把弃权票彻底排除在外,弃权票将对整个表决过程没有贡献,等同于不投票。提供弃权这一选项,却又让它等同于没投票,这种设计缺乏诚意,对投票者不尊重,在逻辑上也有缺陷。这是我刚刚提出排除弃权票时,遭到反对的一个重要理由,我认为反对得很有道理。
     
    我们的规则设计应设法令每一个环节都不是虚设、每一个动作都不可或缺、每一个要素都对整体有所贡献,即使是弃权票,也应该让它投得有意义。怎么让它有意义呢,我们不能让它变成反对票,也不能让它变成赞成票,那就只剩下一个办法,就是让它参与决定一个表决是否有效。
     
    一个表决的有效性,是指它的公共性、必要性、可参与性,而这是可以依据参与投票的人数所占比例来衡量的,即使弃权票占了较大比例,也不能否定它是公众的选择。如果大部分公众对这个议题无兴趣,不投票,那么该议题自动失效。如果大部分的公众关注这个议题,即使他们中间有相当多数人选择中立,这个议题仍然应视为有效。参与者最终的选择即使看上去不够完美,也不能否认这个结果是公众选择的,按照愿赌服输的原则,公众应为此买单。
    2010年4月08日
  • 南瓜叶
    公民投票默认为无记名投票,实施宪政后议员投票是否还是无记名方式?
    我希望知道所选举的议员的投票情况时,有无途径?
    2010年4月08日
  • 鬼道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在议题表决的同时是否可以通过系统公示当时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2010年4月08日
  • patch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五、总投票率超过1/2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

    建议改为:
    四、总投票率=定局票/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五、总投票率超过1/3时,投票有效,否则投票无效。

    原因:如果投票率将弃权票包括在内,可能在定局票很少的情况下由少数赞成或反对票决定了议案的命运。
    举例来说:
    情况一、40人有投票权,1票赞成,0票反对,21票弃权。投票率如果包括了弃权票,就是(21+1)/40,超过半数,投票有效,议案通过;如果不包括弃权票,投票率只有1/40,投票无效。
    情况二、40人有投票权,11票赞成,10票反对,1票弃权,那么无论按哪种计算方法都是投票有效。
    两种情况都有22人投票,但是情况一中,虽然赞成票超过反对票,但是更多数人表达了中立立场,并不完全赞成或反对。此时由一票决定议案命运,显然不能服众。

    我社的投票活动由于是一个网络虚拟社区进行,而且没有其他辅助措施对公民投票行为加以督促,可能实际投票人数会比较低。(查阅了一下最近的投票情况,发现有低于有投票权一半的投票情况出现:比如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4440
    如果修改了第四条投票率计算方法的话,可能进一步降低投票率,1/2的门槛很可能不能通过。
    鉴于此,投票率建议设置一个相对低的门槛,比如1/3。
    2010年4月08日
  • 鬼道
    八、不同场合的投票须根据具体情况,事先从上述三者中选定一种标准。没有指定标准视为简单多数。
     
    2010年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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