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相关议题: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有关社长职权的部分内容
提请公民大会表决: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相关内容:
一、社长
1、 职权:
(9)起草或修订社区规则,提交议事会审议表决。在议事会成立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
该条款后半部分(在议事会成立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已名存实亡。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社长在不具备启动宪政的条件下,提前还权于民。但因具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不足没能成立议事会,以宪政预备时期的方式实施直接民主。
该条款修订为:
(9)起草或修订社区规则,提交议事会审议表决。在宪政预备时期启动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