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有关社长职权的部分内容   

  • 南瓜叶 2010年1月22日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相关内容摘抄:

    一、社长

    1、  职权:

    (9)起草或修订社区规则,提交议事会审议表决。在议事会成立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

    该条款后半部分(在议事会成立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已名存实亡。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社长在不具备启动宪政的条件下,提前还权于民。但因具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不足没能成立议事会,以宪政预备时期的方式实施直接民主。

    建议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 南瓜叶

    我先说一下提交动议的起因。仲裁会借达峪年会的东风临时聚会,讨论了《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经过征求意见的后续工作,希望早日提交公民大会表决,为仲裁会正式启动作必要的准备。

    这次提交的另外两个动议都和仲裁会有关,目前修法的程序是:向公民大会发起动议-列入议题-讨论议题-整理讨论-撰写决议案-提交表决。两次表决都得公民投票,如此兴师动众打扰社区公民的平静生活深感内疚,就想看看社长哪里有没有捷径,发现了捷径,但因宪政过渡期的启动已经被封闭。没能节省公民的宝贵时间,反而又多出一条动议。

    对于该条款的修订,建议如下:

    (9)起草或修订社区规则,提交议事会审议表决。在议事会成立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

    “起草或修订社区规则,提交议事会审议表决。”维持原貌不作任何修改。

    “在议事会成立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这部分内容修改为“在宪政预备时期启动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尽量保留历史原貌。

     

    2010年1月26日
  • 小撮

    起初制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时,对于出走社宪政的路线没有明确的规划,没有预见到宪政预备时期的出现,没有预见到临时立法机构公民大会的成立,所以导致了现在《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与《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之间的不协调。从法度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条理性这个要求出发,对前者做出修订,完全是有必要的,我很支持。

    南瓜叶对于如何修订相应的条款,有没有形成具体的表述供大家推敲呢?

    2010年1月26日
  • 南瓜叶

    目前议事会仍未成立,属于议事会成立前阶段,但是社长已经没有完全的立法权。

    按照目前的法度《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 》,社长可以直接提交议案,社长的议案是否可以立法,必须经过公民表决并依据表决结果决定。

    2010年1月18日
  • 龙棒
    能不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一下,看不明白在说什么?
    20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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