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社区公民投票权相关规定   

  • 南瓜叶 2009年6月21日

    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 》明确了社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对社区公民投票权的陈述不尽清晰。众所周知,投票权与近百日内是否参加过出走课题相关,出走社 - 社友列表(https://cuzo.sanzhi.org.cn/Member_List.asp )的表注明文规定:超过100天不出走,失去投票权。

    建议《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 》明确社区公民投票权的有关规定。

  • 小撮

    把投票权与出走的档案挂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区公民的活力,只有积极参与出走社社会生活的人才有权决定出走社的公共事务,避免社区公民吃老本,一朝升级,终生掌权,防止事实上脱离了出走社社会生活的人拥有出走社公共事务的决定权。在现实中,一些国家也规定公民权与在国内居留时间挂钩。

    连续100天不出走,或在一个固定年度内不足4次(姑且假定为4次),都是用来判断是否积极参与出走社社会生活的指标,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两个计算方法的效果有所不同。

    前者是用一次出走换随后100天的投票权,每次计算的周期较短,后者则是用4次出走换下一年度的有效期,每次计算的周期较长,某个公民在2008年1月出走4次,以后再也没出走,但他的投票权却可以一直延续2009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08年1月的老本可以吃到2009年底。

    前者是针对个人周期计算,与个人升级的办法一致,后者则是每个年度集体统一计算,与个人升级的办法不一致;前者投票权的失效是非同步的,不会令有投票权的公民总数发生突然的变化,而后者则会造成一批公民在新的年度同时失去投票权。

    2009年6月23日
  • patch

    我的着眼点不是恢复投票权的门槛过低,我认为保持一个连贯的长期有效的投票权也许更有益于社区议事生活的开展。

    100天时限和年度指标这两种投票权认定办法,前者强调参与课题在时间上的平均性,一旦某一阶段(三个月多一点)不能参与课题即失去投票权。后者强调年度内总课题次数达标,这个标准可以订的与前者在数量上相当(比如一年4次,平均三个月一次),这样实际上将参与课题保持投票权的主动性更加大了,公民可以在一年中自由分配这4次课题的时间,而不必担心连续100天的限制使自己某段时间无法参与课题而失去权利。这样做使得公民丧失投票权的机会减少。而且,失去投票权是在来年开始,在本年度这个确定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任何社区议事的结果。

    另一方面,恢复投票权的门槛问题。如果在目前公民数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如果做一下平衡,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恢复门槛,比如第二年失去投票权的公民参加年度指标一半数量的课题可以恢复权利。这样可以在尽量减少偶然因素对公民议事的影响以及提高公民参与热情上有个平衡。

    2009年6月23日
  • 小撮

    Patch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失去投票权的公民恢复公民权的门槛太低的问题。

    我同意这个门槛很低,但这个低门槛有多大的危害,我还没想清楚。如果一个失去公民权的公民对一个议案有表决的愿望,所以通过一次出走来恢复表决权以影响投票结果,这个愿望,这个行为,有何不妥呢?

    低门槛不是一个漏洞,而是一种有意识的设计,旨在方便公民权的恢复,因为一段时间的疏离而失去投票权的公民,只要恢复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清, 随时可以通过简单的代价回归公共领域。

    也许未来出走社的人口规模扩大, 公民人数足够多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恢复公民权的门槛。但当前的形势是:有投票权的公民远远不够,成为出走社宪政迟迟不能实施的瓶颈,如果提高恢复投票权的门槛,有投票权的公民人数还会减少,出走社行宪之日越发遥远。

     

    2009年6月22日
  • patch

    想讨论一下100天不参加课题失去投票权的问题。

    如果为了一次投票,某个失去公民权很长时间的公民,忽然参与了一个课题,恢复了投票权,这次投票有可能因为这样的偶然因素而改变结果。而我认为这样的偶然因素是容易被人为利用的。

    所以,我建议是否考虑按年度参与课题指标来确定公民权的办法:制定一个指标数,在年末统计未达到指标的公民在第二年失去投票权;失去投票权的公民,在本年度累计参加了达到指标数的课题后,恢复本年度的投票权。

    2009年6月22日
  • 小撮
    同意修订社友分级方案,增加关于投票权失效的条款。
    2009年6月22日
  • 南瓜叶
    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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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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