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有关仲裁会工作的公民建议和建议   

  • 大狮 2009年6月12日
    仲裁委员会今天正式成立了。
    仲裁会初创,而出走社的仲裁会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并且,仲裁会是根据出走社的法度设立,由出走社的公民投票选出的。所以,仲裁会的工作应当贴近出走社的实际内容和需要。现在,我受仲裁会的委托现在向全体出走社公民有关仲裁会工作的公民建议
    征询期间:2009年6月13日0:00至7月13日0:00
    征询内容如下:
    1.       仲裁会的受案范围;(即:仲裁会应当受理那些纠纷?)
    2.       关于仲裁的制度;(例如:回避制度、公开制度、代理制度、送达和期间、强制措施等)
    3.       举证规则、证据效力等;
    4.       审理;
    5.       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谁执行、如何执行、执行的措施及程序)
    6.       有关仲裁会的其它建议
     
    因为是建议,兼听则明,仲裁会也愿意听取认同出走社宗旨、关心出走社发展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嘉宾)的良好建议。征询期结束后,仲裁会将汇总全部建议根据出走社的具体情况,制定《仲裁法度(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提交公民大会讨论、表决。
     
    大家提交建议可以就其中某一个问题阐述观点,也可以阐述就其中的几个问题阐述观点,但希望能够条理明确、建议细化、操作性强,这样便于仲裁会的同志整理。
  • 大狮

    征询有关仲裁会工作的公民建议和建议 的工作于13日结束,仲裁会讨论协商之后,择期提出相应文件草稿。

    征询工作结束之后仍欢迎大家对仲裁会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2009年7月15日
  • 问道
    一、仲裁会的职权及受理范围:
    出走社仲裁会依照出走社《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成立,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关于仲裁职权的规定,仲裁会履行职权如下:
    “(1)处理出走课题中的争议和投诉,依照《出走课题公约》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决定。
    (2)处理网友与理事的纠纷,受理被处罚网友的申诉,依照《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和《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出走社仲裁会依照《出走课题公约》、《出走社网友行为规范》、《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出走社安全气象标准》、《出走课题余款处置方案》、《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第三条的规定受理社内纠纷。出走社其他法律不属于仲裁会调整的范围。
     
    受理范围:
    社长或理事依据上述有关法规对社友进行处分,社友对处理结果不服的;
    社友依据上述有关法规向社长或理事进行投诉,社友对处理结果不服的;
    社友认为公职人员违背上述法规规定的应向社长投诉,社友对处理结果不服的;
    社友认为社长违背上述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向仲裁会投诉
     
    二、关于仲裁的制度;(例如:回避制度、公开制度、代理制度、送达和期间、强制措施等)
    1、回避:当有仲裁被投诉时,被投诉人应主动回避。
    2、公开:对申请投诉、受理或拒绝受理投诉、审理结果、和审理记录等应当在投诉受理的同时在适当板块公布。
    3、送达和期间:将审理结果公告的当天就算是送达,公告的同时应当给当事人发送私信。
    4、强制措施是否还是执行问题?执行由理事来执行就行了。
    三、举证规则、证据效力等
    举证规则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
    至于证据,证言应当是课题组成员或相关社友的书面证言,至于其他证据可以是社内的网页截图,或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2009年7月08日
  • 行香子

    感谢patch的合理修改,以及对《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部分的提醒,是我在对法度进行梳理的时候不够细致啊

    如有其他疏漏,还望大家及时补充!

    2009年7月02日
  • patch

    我动用了一下理事权限修改了行香子的回复,在法规名字上加了链接。但是不知为何点击链接没有打开新窗口(我是这么设置的),请右键单击选择“在新窗口中打开”。

    <出走社社友分级方案>并不是完全可以由程序执行,有一些可能需要社长或理事处理的事项,比如:

    社区嘉宾和社区居民还须恪守以下行为边界:

    1、不可利用出走社版面对出走社价值观、基本制度、风俗习惯作否定性评价;

    2、不要介入与出走社的选举相关的事务。
     
    四、等级的获得和变更:
    6、 因违反有关规则一次被处禁止登录一个月以上者,或一个月内三次被处禁止登录一周者 ,同时降低其社友等级。
     
    此外,不够1030分的嘉宾发表文章需要通过审核。
     
    这些事项的处理上,都有可能出现争议,需要裁决。
    2009年7月02日
  • 行香子

      征询帖挂了这么久尚无回应,眼看征询期已过半,特在此抛砖引玉,先说说受理范围的想法。

    对当前23部法度作一番简单分类后(这个分类不一定准确,毕竟很多法度的内容都是相互联系的),如下表所示,从法度的功能性质来分,可分为两部分:执行性法度和说明指导性法度。

         法度性质
    法度主题
    执行性法度
    说明指导性法度
    可完全由程序执行
    程序不能完全执行
    围绕出走课题
     
    围绕社友
     
    围绕网站管理
     
    围绕社区建设
     

    执行性法度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可完全由程序执行的制度,包括在出走社成立初期创建并被接受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度,和在预备宪政时期经过公民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对这部分制度的执行如有异议,当然只能向公民大会或未来的议事会提请变更。

    另一部分,不能完全由程序执行的制度,还需要由具有相关权限的社友来执行,运用该权限进行的行为,即可能引起争议。在当前阶段,仲裁会受理的主要就是这部分争议。现有的部分法度已对此有明确规定,如 :  社名使用规则 中规定“二、违禁社名的纠察:1、对涉嫌违禁的社名,任何社友皆有权投诉。投诉应在社区仲裁会公开举行。” 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中规定“第十九条 因被认定违规而受处罚,可在三天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在社区会所栏目发帖申诉,由仲裁审理,禁止直接打电话与执行处罚的理事交涉,或在其他栏目发帖争辩,违者维持原处罚,自动失去申诉权。”其他未有这样明确规定的法度,是否可以参照此办理,或者还有更适当的方法,还望大家见仁见智。

    2009年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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