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首页滚动更新的欢迎词“欢迎 朵朵乖 光临出走社!”,就学习了一遍《社名使用规则 》,不敢说违反了仿冒(3、明显仿冒其他社名的名称;),可也不太好接受。如果这次允许,哪天注册个“小撮好”又该如何,无论好坏不愿看到现有社名前后加点什么的方式注册。
如果现有条文不能禁止这种注册,建议增加针对性的条文限制类似的注册。
我也有南瓜叶同样的感受,觉得朵朵和朵朵乖确实有些类似,如能不出现这些类似的社名最好。
同时觉得行香子的观点也蛮有道理的。在原有社名后面加上名词还好区别,如果是形容词和动词,总觉得又哪里雷同。
社长的考虑也有道理。
可否这样呢:新注册的社名如果包含已经注册地社名,则至少要在已存在社名上加2个字以上,以示区别。如果加上2个字,区别就很明显了,例如“朵朵乖乖”。这是一个折中的方案。
这里说的后缀,纯指构词的形式,并不特指名称或形容词,也不涉及加后缀的词与原词之间在所指称物方面的关系。
对于社名的使用,只要不涉及恶意评价,又可以很容易区分,不造成使用上的混乱,便不必去制约,毕竟社名是稀缺资源,如果每个已注册社名外围划上一个半径太大的圈子不让别人碰,势必压缩后来者注册的可选范围,造成注册的困难和不便。
因此,对社名违规行为的认定要十分谨慎,仅当以下两个要件都成立时:1、主观故意 2、造成社会危害(侵害特定ID或者造成公众误用误解),才可以认定。
“南瓜叶”的“叶”字不能算作“南瓜”的后缀吧,“叶”本身是名词,南瓜叶和南瓜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当然不会造成混淆或其他意义。从中文的词法上讲,名词+形容词形成主谓短语在语言和思维习惯上都是围绕该名词进行的,若将这个主谓短语单独作为一个名词,在使用上确实需要些特别的留意,也可能造成一般情况下的误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在本案中,认定“朵朵乖"容易造成歧意、误解的理由不足,从命名的过程分析,估计是想注册“朵朵”未果,不得已增加了后缀,以示区别,而并无造成歧意和误解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与“朵朵”这个社名的混淆。
已有社名+后缀这样的命名方式,如果不是对已有社名构成恶意评价的话,便不会造成对后者的危害,同时又没有造成他人在使用时的混乱,没有必要禁止其存在。否则,假如在注册“南瓜叶”之前有人注册为“南瓜”,是否也要禁止“南瓜叶”这样的社名呢。
举一个我自己的例子,我在百度注册时,发现“小撮”这个ID已经被注,不得已注了个“一小撮”。由于有了这个经验,我便能体会当想注册的名称已有别人抢注时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