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0日出走张坊-西兰公国-皇姑坨-大峪沟课题中,发生了走散的课题组成员FG在提前抵达安全区域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与课题组联络,放任课题组其他成员处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中,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的事故。
为了避免今后重演类似事故,有必要在已有的《出走课题应急联络机制》条文的基础上,对它加以修订,增加惩罚机制,使之从一个不具强制力的解决方案变为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法规。
建议的修订方案是:
1、标题改为《出走课题应急联络条例》
前言改为:“出走课题难免出现意外情况,如走散、受伤、迷路等。为了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障通讯联络、降低损失、避免无谓付出,特制订本条例。”
2、增补如下条款:
在原第2条和第3条之间增加条款:
课题组成员在出发前应检查移动通讯设备工作情况,保证电量充足、设备无故障能正常工作,一旦出现紧急联络需要,只要有手机信号,即可启用设备。
在原第4条和第5条之间增加条款:
若脱队之后移动通讯设备发生故障,则应在抵达安全区域之后,尽可能借助当地居民的通讯器材进行联络。脱队者应按照以下次序尝试联络:开题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课题组应急联络中心、脱队者本人的应急联络人。
在原第7条之后增加条款:
若脱队者抵达安全区域并在能就地获得通讯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与课题组及应急联络人联络,放任课题组其他成员处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中,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则称之为通讯不作为,予以禁止出走(含报名和开题)一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