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审议对《出走课题应急联络机制》的修订   

  • 小撮 2009年1月13日

    1月10日出走张坊-西兰公国-皇姑坨-大峪沟课题中,发生了走散的课题组成员FG在提前抵达安全区域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与课题组联络,放任课题组其他成员处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中,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的事故。

    为了避免今后重演类似事故,有必要在已有的《出走课题应急联络机制》条文的基础上,对它加以修订,增加惩罚机制,使之从一个不具强制力的解决方案变为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法规。

    建议的修订方案是:

    1、标题改为《出走课题应急联络条例》

    前言改为:“出走课题难免出现意外情况,如走散、受伤、迷路等。为了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障通讯联络、降低损失、避免无谓付出,特制订本条例。”

    2、增补如下条款:

    在原第2条和第3条之间增加条款:

    课题组成员在出发前应检查移动通讯设备工作情况,保证电量充足、设备无故障能正常工作,一旦出现紧急联络需要,只要有手机信号,即可启用设备。

    在原第4条和第5条之间增加条款:

    若脱队之后移动通讯设备发生故障,则应在抵达安全区域之后,尽可能借助当地居民的通讯器材进行联络。脱队者应按照以下次序尝试联络:开题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课题组应急联络中心、脱队者本人的应急联络人。

    在原第7条之后增加条款:

    若脱队者抵达安全区域并在能就地获得通讯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与课题组及应急联络人联络,放任课题组其他成员处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中,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则称之为通讯不作为,予以禁止出走(含报名和开题)一个月的处罚。

  • 小撮

    为了体现彼此知会行踪的对等性,俺把建议添加的条款修改一下吧:

    在原第4条和第5条之间增加条款:

    一旦发生失散情况,失散双方应立即通过移动通讯设备与对方联络,若因没有信号或移动通讯设备发生故障无法立即联络,则应在抵达可就地获得通讯条件的区域之后立即进行联络。双方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尝试联络,排在前面的联络失败之后方可启用后者:失散的对方——课题组应急联络中心——本人的应急联络人。

    在原第7条之后增加条款:

    若失散的某一方在能就地获得通讯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与对方联络,放任对方处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中,导致对方基于道德义务而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则属于通讯不作为的违规行为,由本社对当事人予以禁止出走(含报名和开题)一个月的处罚。

     

    2009年1月14日
  • 小撮

    向伙伴知会行踪的义务是彼此的,与课题组成员彼此地位平等、互相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约定并不矛盾。

    课题组成员之间虽无彼此救助的法律义务,但基于一般的社会公共道德,在主观判定他人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人们总是倾向于付出一定的健康、安全、金钱、时间、精力、精神等方面的代价去加以干预。社规并无禁止课题组成员主动承担这一道德义务的条款。

    强制意外脱队的课题组成员向伙伴知会个人行踪,是在道德义务难以免除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课题组其他成员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做无谓牺牲的举措,从逻辑上不能推论出强制其他课题组成员履行道德义务的结论。

    2009年1月14日
  • 大狮

    若脱队者抵达安全区域并在能就地获得通讯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有效手段与课题组及应急联络人联络,放任课题组其他成员处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中,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则称之为通讯不作为,予以禁止出走(含报名和开题)一个月的处罚。——反对。

    《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关于课题开题人的条款:

    1、开题人的定义:一次出走课题的路线设计者、计划文本的撰写者和发布者称为开题人,他(她)同时也是课题实施环节的牵头人、课题的记录者和权威见证者。开题人在课题进行过程中与队友处于权利对等的关系,对其他人不具备任何强制力。除了必要的牵头联络促进沟通的义务,不承担更多的责任。除此之外若行使权力,需现场由全体课题组成员临时授权。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出现前述情况时开题人及其同伴无相应义务,“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纯粹是道德层面的义务付出。如果确定脱队者有通知的义务,我个人认为那就意味着开题人及其他成员有付出“导致其他成员付出时间、体力、金钱、精神等方面的不必要代价”的义务。那么,应当首先修改《出走课题公约》的相应条款,否则,开题人则出现一个两难:是遵守还是不遵守公约?

    2009年1月13日
  • 武林阿混
    我同意这种修改。
    2009年1月13日
  • 小撮
    在添加新条款之后,原有条款的序号应做相应调整。
    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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