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法规随想   

  • 南瓜叶 2008年2月15日

          这里所说的出走法规是指《出走文献》栏目中《出走法度》项下现有的17篇文章,我个人将其理解为出走社的法规,有不妥之处请社友指正。

          我非常喜欢出走社这个平台,尽管只是这个平台的受益者,也非常珍爱这个平台。是什么在维持这个平台特有的风格,有早期社友个人魅力的作用,活动中言行的影响,以往出走报告蕴含的出走文化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但仅仅依靠这些无形的潜移默化也是远远不够的。出走社的发展过中逐渐完善的出走法规也证明了这点。每个法规的出台绝非无病呻吟都有明确的针对性,当然任何法规的出台从未针对过任何个体,即使和个体有关,也不过是某个事件的参与者或见证人而已。

            表象来看多数社友和法规没什么关系,或者会有社友认为我不知道有这些所谓的法规,也没有影响我的出走,这就是自觉遵守法规的社友的真实感受。不知道《出走社反“邂逅”条例 》的社友很正常,最近的出走课题“邂逅”已经绝迹。出走历史上“邂逅”的记录是8名队员,8名“邂逅”,那可真叫壮观。经历过抢名额的社友会深有体会,如果没有《出走社反“邂逅”条例 》,报名的权利实际上没有任何保障,甚至你根本无需报名,看到喜欢的活动按时集合就成,没有抢到名额又想参加这次活动的社友当然希望没有《出走社反“邂逅”条例 》。其实更深层的作用还不在于是否抢到了名额,无需报名就可一同出行的活动哪些人敢发起。因此遵守法规者是法规的受益者,受益者不会觉得法规多余。

            法规的拟定出台凝聚了社长的智慧经验和心血,看一眼升级日志更新的时间就知道有多大的付出了。

     <网站升级日志> 

    2008-2-14

    增加社长、理事对他人回复进行编辑的权限,以更完整地执行《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被屏蔽的回复仅回复者本人可见,并以删除线加以标示。

    本文已在[2008-2-15 0:04:36]被小撮重新编辑。    

    借此提议喜欢这个平台的社友以实际行动维护出走法规,保持出走特有的风采!

  • 秦安

    营造我们和谐的出走社生活是每个社友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出走法规是维护本社正常生活的保障!

    2008年3月11日
  • 薛淡

    支持!!

    昨天刚回北京,今天交了电话费,网络刚通,迫不及待的上来看看,呼呼

    2008年2月18日
  • 独行叟
    十分赞同南瓜叶的观点。
    2008年2月15日
  • 小撮

    生活在出走社,这是我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出走社不是一个廉价的玩乐场所,而是实验和倡导一种生活,这注定它要强调和强化自身的“社会性”,按照一种理想来构建一个小社会,通过在这个小社会中的社会生活来塑造和培育一种公民人格。出走社的法度,即法律和制度,就是这个理想的体现,它奠定了这个小社会的基本结构,维持这个小社会的运行。从这个角度讲,出走法度是理想主义的产物。

    具体到要制订哪些条文,如何制订条文,具体每一个条款如何规定,则不是闭门造车空想出来的,而是针对出走社生活的具体内容、现象和问题,有的放矢、反复测试、几经博弈而产生的,以求最大限度地与出走社的实际运行相适应。从这个角度讲,出走法度又是现实主义的产物。

    这17条法度虽然是由小撮所起草的,但它们的调试和修订却是在社友们有意无意地帮助、合作下完成的,很大程度上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南瓜叶兄在其中也功不可没。更为重要的,一套法度制订得再完美,倘没有司法实践,倘不能深入人民的意识,则只能被束之高阁,成为死的条文。出走社的“立法”固然积极,但“司法”方法却还有很多有待改进之处,“普法”亦不尽如人意,这方面我做得很不够。南瓜叶兄奔走呼号,热情推动“司法”“普法”,令我十分感动和景仰。这不正是我所向往的公民人格的体现吗?

    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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