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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翻看旧贴,发现近6年之前,议事会曾经通过这样一个决议,而且提案人是时任参议员的我。由于这个决议第2条规定决议在重新制订《出走社仲裁规则》后生效,但《出走社仲裁规则》在此后并没有重新制订(后来只做过细节上的修订,但并没有做出与这个决议相匹配的全新制订),因此该决议一直没有生效,以致于连提案人自己也遗忘了这个提案。时至今日,当初提案的原因——案件太少、工作量与仲裁会这个机构的地位以及它所吸纳的人力资源不匹配,依然存在,当前仲裁会完全是一个空架子,满员5人,由于超期不登录或者其他原因,已经有4人被系统解职,只剩山蚁一人在职。是时候重启这个话题了,包括当初这个决议是否需要重新检讨,仲裁员有没有更好的产生办法,公职不可兼任的规则是否可以突破,甚至仲裁会这个机构有没有存在的必要,都可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