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出走社的原则、宗旨和秩序,保证网站的生存和正常运行,保障社民的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禁止发布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禁止发布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禁止发布由社区理事会表决并以公告方式明令禁止发布的特殊信息。
第三条 禁止评论(包括肯定或否定)超过10%的本社社民所定居的任何现存极权政体的历任最高层政治人物、政治事件(包括内政、外交两方面),以免刺激该政权对本社采取屏蔽手段,给相关社民访问网站带来不便。
第四条 禁止针对具体民族(历史上已经消亡的除外)、种族、地方、宗教、社会阶层的情绪化的、恶意的、全面的否定性评价,一分为二的、客观的、理论性分析除外。
第五条 禁止对其他社民的智力、相貌、职业、婚姻状况或其他客观条件等进行恶意否定性评论。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八条 禁止对其他社民进行人身威胁。
第九条 禁止泄露其他社民未在本站公开过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个人隐私。
第十条 禁止在短时间内重复发内容雷同的贴子。
第十一条 未经全体社民投票许可禁止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第十三条 禁止提交《出走课题公约》中规定不得提交的课题。
第十四条 任何诉讼,一经仲裁判决即为终审,对审决的案件,不得继续发文争辩。
第十五条 为避免增加阅读者的困难,引起普通读者的困惑或者误解,发贴应尽可能使用规范语言文字,尽量减少错字、别字,避免大量使用方言语汇和尚未被普遍接受的网络流行语。
第十六条 禁止非社区公民超越《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规定的行为边界发言。
第十七条 禁止抄袭,转帖须注明原作者或出处,除非是众所周知的名句,引用别人的文字须注明原作者。除结题人委托其他课题成员撰写课题报告之情形外,禁止由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第一条至十七条者,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或认定为故意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则予以整体删除,并扣10分。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抄袭或他人代笔写出走报告而获得的等级、权利、荣誉等,事后一经发现,对已获得的相应利益予以追夺。
第二十条 出走社外围区域——圈网分站、豆瓣分站、MSN群等场合适用第四至第十七条的原则,由各管理员酌情处理,上述区域并禁止商业广告、骚扰异性等行为,违者将立即从这些场合被驱逐,同时封禁其在出走社官网的账号。
第二十一条 因被认定违规而受处罚,当事人不认同处罚结果的,可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向仲裁会提交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前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但被社区其他法规禁止的言论,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则予以整体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