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户名的使用禁忌:
本社禁止故意使用下列用户名:
1、中国历史人物或中国在世社会公众人物的众所周知的名称;
注册者可能并非故意使用,但是家宝确实应属于在世的社会公众人物的众所周知的名称;应属于禁忌的范围。
注册者可能并非故意使用,但是家宝确实应属于在世的社会公众人物的众所周知的名称;应属于禁忌的范围。
我是这样理解的,“中国历史人物或中国在世社会公众人物的众所周知的名称”这一条中的名称,应该指全称,即姓+名的形式。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应视为合法。如果不界定“名称”为全称,在实际司法中,会出现十分荒诞的后果:
如果我们判定用户名“家宝”违规,那么同理也可判定用户名“长春”违规。因为中国在世的社会公众人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名称,甚至,“咏”也成了一个违规用户名,因为“李咏”也符合“中国”、“在世”、“社会公众人物”等要件。
应该明确,我们的“立法本意”,只是为了避免概念混淆,而非为了保护历史人物及在世社会公众人物的姓名专有权。否则,我们的规则与专制时代的避“讳”,就没有区别了。任何一个名字都不能被某人所专有,即使某人是领袖,也无权垄断该名字的使用权。
另外,在规则中加入“故意”这个前提条件,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毕竟,“中国在世社会公众人物”是一个庞大的集合,即使是限定“全称”,出走社ID与之相同的情况也不能完全避免。例如,一位叫李鹏的朋友,在注册出走社时使用了实名。那么,我们不能认定其故意冒充中国前总理。只要他能解释与李前总理重名的原因,就应该允许继续使用这个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