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1.2.4.接受经手人的请求,对财务报销和密码申请等事务加以审核。”
二、原1.2.5条款编号改为1.2.4
三、增加:
1.3.行政审批
1.3.1.审批财务报销的申请;
1.3.2.审批技术开发的需求。
四、修改“4.5、同一案件只能由一名理事处理(账务报销及密码申请的审核除外)。”为“4.5.除行政审批需要所有理事处理,其他案件只能由一名理事独立处理。”
说明:做上述修改的目的是明确和强化理事会行政审批的职权,与新制订的《出走社技术开发管理办法》呼应。
一、删除“1.2.4.接受经手人的请求,对财务报销和密码申请等事务加以审核。”
二、原1.2.5条款编号改为1.2.4
三、增加:
1.3.行政审批
1.3.1.审批财务报销的申请;
1.3.2.审批技术开发的需求。
四、修改“4.5、同一案件只能由一名理事处理(账务报销及密码申请的审核除外)。”为“4.5.除行政审批需要所有理事处理,其他案件只能由一名理事独立处理。”
说明:做上述修改的目的是明确和强化理事会行政审批的职权,与新制订的《出走社技术开发管理办法》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