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出走社微信群的管理,维护出走社微信群的秩序,保障出走社微信群群友的权利,制订本办法。
1.认证:
1.1.由出走社社民创建,由出走社社民组成,名称中标明出走社字样,愿意接受出走社规则制约的微信群,可向出走社理事会申请认证;
1.2.经出走社理事会认证的微信群,列入出走社认证微信群名录;
1.3.出走社公共机构的公务群自动认证;
1.4.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经理事会认证的微信群,以下条款所称的“群”或者“微信群”,均指经理事会认证的微信群。
2.群内组织:
2.1.微信群群主可采用固定制,也可采用轮值制,由群成员合议采用哪种制度;
2.2.采用群主轮值制的群,当值群主须按时轮换,拒绝将群主按时转让给下一轮群主的,由理事会处罚;
2.3.各群可设立纠察组,由群主任命3-5名纠察员组成,群昵称标识为纠察,负责纠察群内的违规发言;不称职的纠察员,由群主撤换。 未设立纠察组的群,则由群主兼任纠察。
3.群成员:
3.1.群成员必须是在出走社网站注册的社民,非出走社社民的群成员,一经发现,可要求其在指定时限内注册,若超时未注册,由群主移出;
3.2.入群须设置为核准制,群主不得拉非出走社社民入群,对群成员邀请入群的成员,群主须核实其出走社账号后方可准入。
3.3.社区公民有权进入除了社区规则规定可以秘密议事之外的公务群作为观察员,群主不得拒绝其入群申请。
4.发言规则:
4.1.微信群内发言受《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四至第十一条的约束;
4.2.在公务群担任观察员的群成员,不得干扰公职人员的议事。
4.3.群主可以增补发言规则,经群成员投票后生效。
5.处罚规则:
5.1.第一次发言违规,由纠察员在群中以公开艾特的形式予以警告,警告时须引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条款,并告知1小时内再次违规将被移出;
5.2.若1小时内再次违规,则纠察员宣布将其移出群,并向群主申请执行;
5.3.被移出群的成员,在3天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入群;
5.4.被移出群的成员若申请重新入群,经纠察组合议核准后,可向群主申请执行;
5.5.被处罚的群成员,若道歉认错,群主可以特赦;
5.6.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群主,理事会处于禁止出走的处罚,直到其改正为止;若群主被处罚一个月期满未改正,则取消微信群认证。
6.公开性:
6.1.出走社微信群为公共场合,除社规明确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其他发言内容均不得对出走社公众保密,任何群成员都有权在群外公布群聊天记录。
6.2.社区公民有权要求公开公职人员就某个议题在公务群议事的完整聊天记录,除社规明确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群主不得拒绝或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