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改《出走社公共机构管理办法》2.1.5      

  • 小撮 2018年6月11日

    对《出走社公共机构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2.1.5、在社长候选人不足额时选举一名社长候选人。

    修改为:

    2.1.5、在社长及理事会做出行政决定之后提起异议或否决。


    做这一修订是为了体现议事会对行政分支的监督,当行政分支的行政决定引起争议时,议事会可以行使监督权,重新审议行政分支的决定,做出裁决。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除非社长主动提案向议事会请求审议,议事会对社区行政事务没有主动干预的权力,而只能对公职人员个人提出罢免案,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刚性,由于对个人罢免往往带来比较激烈的反应,实际上不会轻易提起,这样的干预手段效果就非常有限。


    至于2.1.5原有的内容,由于社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已经修订,用提名社储的办法取代了议事会选举社长候选人,因此这一内容已经过期,本次修订只是借用了其编号,修订后的结果与原来的内容没有关系。

  • 小撮
    @穿山癸 好的,在回复中艾特提议者加以说明吧,免得正文过于繁复。
    2018年6月12日
  • 穿山癸
    提案人修改提案内容,应该有所标注。
    2018年6月12日
  • 穿山癸
    @小撮 所议条款当然只是议事会对社长或理事行为事后的监督权或异议权,且应仅是无法可依的情形,否则当诉诸仲裁会。
    2018年6月11日
  • 小撮
    @穿山癸 这个条款的意思不是说行政系统的决定必须经过议事会审批,而是对行政决定作出之后包括执行之后随时提出异议并叫停。
    2018年6月11日
  • 穿山癸
    同意修订。
    如果打赏功能版块加入之前有此条款,最近由其引起的争执也许就可以避免了,至少不至于过于激烈。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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