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走社公共机构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2.1.5、在社长候选人不足额时选举一名社长候选人。
修改为:
2.1.5、在社长及理事会做出行政决定之后提起异议或否决。
做这一修订是为了体现议事会对行政分支的监督,当行政分支的行政决定引起争议时,议事会可以行使监督权,重新审议行政分支的决定,做出裁决。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除非社长主动提案向议事会请求审议,议事会对社区行政事务没有主动干预的权力,而只能对公职人员个人提出罢免案,这样的制度设计过于刚性,由于对个人罢免往往带来比较激烈的反应,实际上不会轻易提起,这样的干预手段效果就非常有限。
至于2.1.5原有的内容,由于社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已经修订,用提名社储的办法取代了议事会选举社长候选人,因此这一内容已经过期,本次修订只是借用了其编号,修订后的结果与原来的内容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