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出走社仲裁规则》中起诉时效和受案范围的动议      

  • 小垒 2016年11月16日

    目前仲裁会诉讼案件不断,使《出走社仲裁规则》也备受瞩目,在近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存在争议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三、仲裁程序”中12条对于起诉时限的规定,有十日和一百日之分,对于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社民来说存在理解障碍,容易产生歧义。

    2.在“三、仲裁程序”中14条提出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中,“1)原告是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行为侵犯其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的;”,此条款在“2.受案范围”中已有描述,与14条的“4)属于仲裁会受案范围。”条款内容存在重叠,我认为不应再单独列为必要条件,同时这一条款也使得《出走社仲裁规则》与《出走社宪章》中的“十八、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存在冲突。根据《出走社宪章》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四十二、本宪章制订之前业已生效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度,本宪章生效之后,继续有效,但其条款与本宪章冲突之处,须参照本宪章加以修订。今后所订立的任何法度,均不得违反本宪章。”,应删除与《出走社宪章》存在冲突的条款。

    综上所述,我提议对《出走社仲裁规则》做以下修订:

    1.“三、仲裁程序”中的12条对于起诉时限的规定,只保留一个期限,统一为最长时限要求。

    2.“三、仲裁程序”中14条提出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删除第一款“1)原告是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行为侵犯其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的;”。


    你是否赞同此动议内容?

    结束时间:2016-11-19 11:00

    应投13人,实投13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1 84%
    2 15%
    0 0%
  • 小垒
    1.同意@patch 意见,取消删除第2条和第5条。
    2.为了降低诉讼门槛,在第4条中加入“认为”一词。
    草案修改如下:
    (方括号内为修改前内容):
       2. 受案范围:
           1)出走社法度规定直接由仲裁会受理的仲裁申请;
          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3)公共机构、公务人员之间在执行社区法律时,若就社区法律的实体或程序等问题发生分歧,可申请仲裁。
          4)社民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
    5)向行政机构投诉其他社民违规行为的原告一方因行政机构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诉。
    ……
    三、仲裁程序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提出,【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一百日内未提出申请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提出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行为侵犯其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的;】
            1)【 2)】有明确的被告;
             2)【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3)【4)】属于仲裁会受案范围。
    ……
    2016年11月18日
  • patch
    建议受案范围原第2、第4条合并为:“社民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或应履行而不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建议保留原第5条
    2016年11月18日
  • 小垒
    2016年11月18日
  • 小垒
    我之前也觉得受案范围中的第2条不用删除,在动义中也没有提及,但是在写草案的过程中,有新的想法,我认为受案范围第四条的内容是包括第二条的。今天再次研读,我认为受案范围的第五条也是第四条的子集,删除第二条和第五条并不会缩小受案范围。
    我认为对于范围的罗列也应尽量不存在重叠。
    对于受案范围的修订草案变更如下:
       2. 受案范围:
         3)【  1)】出走社法度规定的其它直接由仲裁会受理的仲裁申请;
          【 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1)【3)】公共机构、公务人员之间在执行社区法律时,若就社区法律的实体或程序等问题发生分歧,可申请仲裁。
          2) 【4)】社民因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
    【5)向行政机构投诉其他社民违规行为的原告一方因行政机构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诉。】
    2016年11月18日
  • patch
    受案范围第2条不应删除,受案范围是罗列可受理事项,只要有一条符合即应受案。
    同意其他修改
    2016年11月18日
  • 穿山癸
    同意修订内容
    2016年11月17日
  • 小垒
    修订草案内容如下,(方括号内为修改前内容):
       2. 受案范围:
           1)出走社法度规定直接由仲裁会受理的仲裁申请;
          【 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2)【3)】公共机构、公务人员之间在执行社区法律时,若就社区法律的实体或程序等问题发生分歧,可申请仲裁。
          3) 【4)】社民因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履行法定职能时有违规越权行为而提出的起诉;
    4)【5)】向行政机构投诉其他社民违规行为的原告一方因行政机构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抗诉。
    ……
    三、仲裁程序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提出,【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一百日内未提出申请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提出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行为侵犯其在出走社内正当权益的;】
            1)【 2)】有明确的被告;
             2)【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3)【4)】属于仲裁会受案范围。

    请各位议员跟帖讨论,谢谢。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