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师
被申请人:安之诺(理事会现任理事)
申请请求:
1、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20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暂停本次处罚,以保障当事人本周末提交课题的权利
2、恢复本人提交课题的权利
3、安之诺发布处罚公告的场所违反《出走社栏目定位》的规定,公职人员应依法执行公务,因本公告违反出走社法度,要求取消对于本人的处罚公告
4、处罚公告所做出的处罚内容和所引用的法条不一致,公职人员未依法办理公务,要求取消对本人的处罚事实及理由:本人收到处罚通知,内容如下“社民天师在课题《11月6日出走湖南大学东方红广场-古麓山寺茶馆-湖南大学》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社民天师在课题《11月5日出走湘雅路湘雅大酒店门口-教堂-坡子街-白沙古井-天心阁-南门口11月6日出走湖南大学东方红广场-古麓山寺茶馆-湖南大学》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理由:
具体说明如下:在报告《相约岳麓山论感控,居民华丽转身公民》中提及有名单之外的若干人邂逅课题,系开题人邀请的朋友。根据法度《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3条第3款的规定,本社对其做出禁止参题28天的处罚。自公告之时生效。若不服本处罚,请在10天内向仲裁会申请仲裁。本社对其做出禁止参题28天的处罚。自公告之时生效。若不服本处罚,请在10天内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对应查询处罚公告所引用的法度条款,“3、携带社外人员邂逅的,一经查实,禁止报名4周,并公开通报。”,发现“禁止报名”被替换为“禁止参题”。参题的确切含义在出走社未见明确规定,该公告自行替换缺乏法度依据。本人提交课题时,发现被禁止提交课题,没有相应法度剥夺本人提交课题的权利。本人认为可能是程序存在bug,准备提交bug报告供公职人员查询。
申请人:天师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