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根据《出走社仲裁规则》2.2条之规定:“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本人投诉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并提请仲裁。
申请人: 三千里
被申请人:小撮
投诉事项:
社长小撮根据社区居民搜搜《希望恢复公民身份行使投票权和发言权》的申请,于2016年9月07日发布《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并以程序员身份修改网站数据,将该社民的等级从社区居民变更为社区公民,以恢复其公民权。
投诉理由:
一.社长无权授权程序员修改网站数据,变更社民等级
依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获得出走社公民身份有以下途径:
4.3 成年社区居民累计正式报名分担十次课题(聚会课题不计入有效次数),即获得升级为社区公民的资格。
5.1 网站建站前的原出走社社员注册后可立即升级为社区公民,由首任社长亲自认定。
同时规定:
4.8 公民行使放弃身份的权利后,满一年可以再次申请公民身份。
社长小撮并未遵守上述法度,在无法度依据的情况下以社长身份发布公告,并修改数据给予搜搜公民权。违反《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第二条:“社区公职人员的每一个公务行为,都必须从社区法规找到依据,公职人员对社民进行处理时,须将相关的条文准确全面的引用出来。若社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则不得处理。此时应提请议事会修订增补社区法规,然后依据新的条文来处理此后出现的情况。”
二.社长小撮在《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中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
1. 认为搜搜放弃公民权行为是社长选举中网站程序bug所致:“因bug导致的不合理局面在先,搜搜既不愿意违心投票,又要维护自己报课题的权利,不得不放弃公民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反对理由:
(1)出走社作为法制社团,应依据社民的实际行为及后果执法,并非依据其心理活动。同时搜搜关于其放弃公民权时的心理活动的表述难以证实。小撮是在没有相关法度支持的情况下,以本人的意识推断并予以确认。
(2)搜搜因网站bug导致不得不放弃公民权的理由与事实相违背。网站bug(无弃权选项)与放弃公民权并不构成难以避免的连锁反应。在当时情况下搜搜除了放弃公民权,还可以选择投票、选择放弃报名课题;因此放弃公民权并非其唯一选择,与网站bug无必然联系。
(3)根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4.6 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放弃所获得的公民身份及所对应的权利义务。
搜搜利用法度赋予的“放弃公民身份”的权利,维护了自己报名课题的权利。因此失去公民权,是其行使放弃公民权的结果所致。所以,其行为并非“不得不”,而是其权衡利益之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2. 认为搜搜放弃公民权行为是行政系统错误所致:“这件事是行政系统的错误造成的”
反对理由:
此理由不成立,因为并非网站程序系统错误地将搜搜的公民身份改为居民身份,也不是行政执法剥夺了搜搜的公民权。技术问题只是造成包括搜搜在内的所有公民出现选择困境,如(2)所述,这种困境并不必然导致也并未出现包括搜搜在内的所有公民放弃公民权,而搜搜根据自己意志的选择才是导致其失去公民权的必然原因。
3. 认为对搜搜恢复公民权一事应由行政系统予以纠正:“搜搜直接向行政系统提出纠正的诉求,在程序上并无不妥,如果行政系统驳回,再向仲裁会起诉。行政系统支持其诉求,自我纠正错误,则不须经过诉讼程序”。
反对理由:
如(3)所述,搜搜失去公民权为其行使“放弃公民权”的权利所致,而非行政技术错误所致。因此其向行政机构要求“恢复公民权”的诉求属于行政诉讼性质的司法诉求,行政机构无权处理。
综上所述,本人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一条:“社民在法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履历、等级、所在区域,任何社民皆受法度保护,任何社民皆有遵守法度的义务,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凌驾于出走社法度之上”。及《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第1.1条关于社长职权之规定。认为社长小撮恢复社民搜搜公民权并无法度依据,此前发布的《关于恢复搜搜公民身份的公告》及授权程序员修改网站数据,将社民的等级从社区居民变更为社区公民的行为属于越权处理。这一行为损害了本人根据《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第4.3条:“成年社区居民累计正式报名分担十次课题(聚会课题不计入有效次数),即获得升级为社区公民的资格。提交一次野外课题相当于分担二次课题,提交一次聚会课题相当于分担一次课题。”所获得公民身份及公民权利的公平性,同时根据《出走社宪章》第十八条:“社民享有监督公职人员、对滥权、侵权、渎职等行为进行投诉、申诉的权利”。本人申请仲裁会撤销出走社社长小撮越权给予社区居民搜搜公民权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