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走社仲裁程序》做如下修订,【】中为现有表述: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48小时【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并】后6小时内,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通知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21.被告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24小时【十日】内在起诉书下跟帖【向仲裁会】提交被诉的履行职能行为的有关材料,在仲裁厅提出答辩状。【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会审理。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72小时内【第二十日】,仲裁会在仲裁厅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24小时【三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26.仲裁会应当在开庭之日起一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在仲裁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