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网站技术维护人员雇佣费用的提议      

  • 山蚁 2016年9月29日


    近几个月以来,出走社发生的纷争,不少和一个原因有关。即小撮社长同时兼职网站技术维护人员,引起的误会。


    不同于其他公职人员——作为出走社社区政治生活的实际参与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职权、荣誉等作为行使公务的回报——技术维护人员完全是一个劳动付出者。技术维护人员的的劳动付出同最初的网站代码以及域名服务器一起构成了出走社存在的客观基础。


    网站代码由第一人社长小撮一次性奉献,域名服务器已经有相关法条保障募集每年的费用,但是唯独网站技术维护因为技术难以交接、费时费力(很大程序上因为没有相关费用支持),数年来完全由小撮公民提供无偿劳动支持——无论是在他当社长或者没当社长的时期。


    在他不当社长的时候,所进行的是完全与他在出走社公民权利、义务没有关系的劳动,而没有任何相应回报,等于是给出走社“政府”做奉献。在他当社长的时候,更加吃力不讨好,同样为出走社无偿劳动,还会因为社长与技术维护身份的兼同而受到误会。两种身份兼一,客观上给社长执法造成干扰,给公民对于行政机构的信任造成困扰。


    所以我提议立法,设立专项技术维护费用,有偿雇佣技术人员进行出走社网站的技术维护。


    原因如下:


    第一,出走社作为一个自治共有的社区,要长久发展的,不能依赖自然人小撮的无偿、无期奉献。

    第二,雇佣人员,有偿劳动,利责分明,可以有效要求或追责,避免大家碍于对无偿奉献者的感情而不能客观分辨、追究问题,从而造成误会。

    第三,体现技术维护的中立性,只作为行政部门下属的纯技术部门,而避免技术人员卷入政务纠纷。


    现在相关法度:


    根据《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社长:1.1职权:1.1.7、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


    现有网站技术维护属于社长(行政机构)下属的职权责任(一种职能部门),可以由社长担任者兼职,也可以不是。在出走社的历史上也是如此执行的,不存在权力的变更。只要更进一步明确其作为社长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性质,进行有偿运作之后,可以要求其建立工作事务档案(比如每一次技术操作所依据社长的命令,执行结果等)。这样子可以方便社长监察其工作,同时也方便议会、公民监督社长,避免产生误会和猜疑。


    关于费用的筹集:


    既然出走社是自治社区,公民有权利享受公共机构(社长、理事等)提供的服务或者基础设施,比如网站及维护,同时也应当有责任承担公共费用。所以我建议,每个公民义务性捐集网站技术维护的费用,其他社民可以自愿性捐集。这样既可以培训公民的义务感,同时也能提升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建立一种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感。打消长期以来,大家感觉“出走社网站是小撮创建的,也由他维护,反正我们只负责用,不用管”的不良意识。


    当然我以为最好和域名服务费的募集合二为一,便于管理,同时也属于同一性质。


    筹集办法:


    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一个技术维护费用额度(比如10000每年,具体大家讨论),然后和域名服务器的费用一起作为网站维护费用进行筹集。总费用除以公民人数,作为公民义务筹交的最低额度——在筹集其内拒绝交纳的公民自动失去公民权。公民捐集的最高额度不限,其他社友按自由额度捐款。超过当年的费用,由司空保管,供社里其他公共事务使用,或者转入下一年网站维护费用。


    具体办法,可以在《出走社网站域名及服务器空间管理办法》法度基础上修定。


    以上是我本次想要提议讨论立法解决的问题。表述可能并不严谨,而且还有错别字,但是问题基本说明白了。请大家通过此提议,进入立法讨论,以促进出走社的建设。


    你是否赞同此提议?

    结束时间:2016-10-02 23:05

    应投13人,实投10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7 70%
    2 20%
    1 10%
  • patch
    志愿者义务承担网站维护工作,可以适当给予补贴吧,只要不是纯粹市场行为,应该不违背宪章宗旨。
    所以要突出义工的荣誉感,补贴与市场雇佣价格拉开一定距离,使其不具有“有偿雇佣”的市场特性即可。
    2016年10月08日
  • 穿山癸
    本提议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 - 出走社》(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6610 )第七条。该条原文如下:
    “七、网站的维护费用来自基金,依据《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管理细则》通过募捐筹集,网站的技术维护由出走社公民中的志愿者义务承担。”
    在“技术人员”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有偿雇佣”如何实施?是否违背“出走社公民中的志愿者义务承担”的原则?
    2016年10月08日
  • patch
    可以回复了,先简单说几句。同意招募网站维护人员,建议给予一定荣誉,辅以少量补贴。比如在网站首页下方标注维护者,每次维护后网站动态显示感谢信息。补贴数额不知道多少合适,可以先征求意见。
    2016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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