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规则中对一些时间节点的规定不符合虚拟空间的特点。
例如:第22条,规定起诉之后第20天才开庭,第26条规定在开庭之后三个月内裁决。
时间间隔过长,隔这么久,恐怕当事双方都忘了这事了。
在现实世界这样规定是因为案件都是比较利益犹关的大事(至少对当事人来说),而且调查取证耗时费力,审判机关又积案较多,所以审判周期必要要长。
而在虚拟空间中,诉讼所涉及的往往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证据一般呈现为在网站上公开发表的帖子,或者聊天室里的记录之类,调查取证可以瞬间完成,即使是线下发生的事情,也不可能去实地调查,只能证人证言或者照片等方式呈现,取证操作也不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一个案子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到裁决,各个间隔都可以压缩。一些程序,能简化就简化。
二、个别条款的表述不够统一或者有矛盾。
15、16、21、22都称“起诉书”,而17又有”仲裁申请书“、”申诉状“两个说法。
应加以统一。
15”提起起诉应当在仲裁厅公开提交起诉书。“与”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有矛盾,既然已经原告已经提交,仲裁会再张帖一次就是重复了。
综上所述,应该对仲裁规则做如下修订(黑体字为修改的部分,【】内为删除的原文):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24小时【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并】后6小时内,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通知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21.被告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36小时【十日】内在起诉书下跟帖【向仲裁会】提交被诉的履行职能行为的有关材料,在仲裁厅提出答辩状。【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会审理。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48小时内【第二十日】,仲裁会在仲裁厅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8小时【三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26.仲裁会应当在开庭之日起一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在仲裁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