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订《出走社仲裁规则》关于时间节点的规定以及个别欠精确的表述      

  • 小撮 2016年9月27日

    一、仲裁规则中对一些时间节点的规定不符合虚拟空间的特点。

    例如:第22条,规定起诉之后第20天才开庭,第26条规定在开庭之后三个月内裁决。

    时间间隔过长,隔这么久,恐怕当事双方都忘了这事了。

    在现实世界这样规定是因为案件都是比较利益犹关的大事(至少对当事人来说),而且调查取证耗时费力,审判机关又积案较多,所以审判周期必要要长。

    而在虚拟空间中,诉讼所涉及的往往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证据一般呈现为在网站上公开发表的帖子,或者聊天室里的记录之类,调查取证可以瞬间完成,即使是线下发生的事情,也不可能去实地调查,只能证人证言或者照片等方式呈现,取证操作也不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一个案子从起诉到受理到审判到裁决,各个间隔都可以压缩。一些程序,能简化就简化。


    二、个别条款的表述不够统一或者有矛盾。

    15、16、21、22都称“起诉书”,而17又有”仲裁申请书“、”申诉状“两个说法。

    应加以统一。


    15”提起起诉应当在仲裁厅公开提交起诉书。“与”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有矛盾,既然已经原告已经提交,仲裁会再张帖一次就是重复了。


    综上所述,应该对仲裁规则做如下修订(黑体字为修改的部分,【】内为删除的原文):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24小时【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并】后6小时内,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通知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21.被告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36小时【十日】内在起诉书下跟帖【向仲裁会】提交被诉的履行职能行为的有关材料,在仲裁厅提出答辩状。【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会审理。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48小时内【第二十日】,仲裁会在仲裁厅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8小时【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26.仲裁会应当在开庭之日起一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在仲裁厅公告。




  • patch
    @小撮 收到,收回我上面回复中“【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整句,删除不妥,应该保留通知提醒原告的表述,否则消减了原告的权利。”的表述。
    2016年9月30日
  • 小撮
    @patch 网站2.0版已经实现了有新回复时提醒作者的功能,被告在原告的起诉书下跟帖,系统会给原告提示,因此不再需要仲裁员发私信通知原告。这个法度文件中涉及到的操作细节很多是基于1.0的技术方案,在2.0下已经过时了。
    2016年9月29日
  • 小撮
    @穿山癸 按你的提议,把时间节点重新设定一下:
    16.仲裁会收到起诉书,经当月轮值仲裁员审查,应当在48小时【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仲裁会复审,复审后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并】后6小时内,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通知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21.被告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24小时【十日】内在起诉书下跟帖【向仲裁会】提交被诉的履行职能行为的有关材料,在仲裁厅提出答辩状。【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会审理。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72小时内【第二十日】,仲裁会在仲裁厅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3. 经仲裁会三次询问,每次间隔不少于24小时【三日】,且有记录显示被询问方在此期间有登陆活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视为撤回起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予应答的,可以缺席裁决。原告在三次询问结束后三【十】日内仍不登录的,亦视为撤回起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参照13条进行。视为撤回起诉的,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
    26.仲裁会应当在开庭之日起一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在仲裁厅公告。
    2016年9月29日
  • 山蚁
    癸哥说的是。网络虽然节奏快,但是大家不是全时全职参与的,召集、会议都是要回到现实中去的,需要时间。以前 有些节点的时间可以适当压缩,比如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十日”跟贴,“二十日”内开庭,,但是每一个节点大幅度压缩,确实会造成现实的困难。
    打官司这事,本来就是一种被动消极的行为纠正手段,不能讲求效率。有人忘了,或者怕耗时那就去协商或者放弃。
    2016年9月29日
  • 穿山癸
    如我在前面回复提到的,加速仲裁程序的确必要,但也要考虑到仲裁程序是集体行动,人员召集、听证、合议都需要时间,各个时段都不应该过分压缩。
    2016年9月29日
  • 小撮
    网络社区与现实世界有非常大的差别,现在这一版仲裁程序基本上是按照现实世界的法律实务制订的,没有充分考虑虚拟社区的特点,尤其在时间节点上,简直拖沓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对仲裁员的不尽职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条件。留出的那么多时间,并不是用来取证、调查、沟通、讨论,而是用来敷衍和遗忘。从执行的结果来看,就是不了了之,原告忘了,被告忘了,仲裁员更是忘了。
    这就是放任仲裁员自己制订规则的弊端。他们作为利益相关的一方,必然倾向于自己制造便利,扩大权力,减轻责任。仲裁会这些年的瘫痪,与现行的仲裁程序对时间节点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
    2016年9月29日
  • patch
    mark,刚看到,不知道是否超过讨论期限,先标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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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还是锁贴状态,我就在这个回复里增加意见吧。

    首先我想说,仲裁规则修改,涉及司法权的重大变动,应该慎重。我建议广泛听取仲裁(在职或卸任)的意见。因为我社历任仲裁要么是法律方面专家,要么是熟悉我社法度及宪政历史变迁的资深公民。他们的意见值得参考。

    关于时间节点的规定,我主张不做修改。目前仲裁规则将时间节点规定的比较宽松,有其现实意义。

    第一,出走社仲裁的案件是一裁终局的,无法悔改,应当慎之又慎。
    第二,仲裁判案,核心是解决纷争。而纷争的解决,不仅在于裁决谁胜谁负,还要尽量使双方信服,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时间段,避免仓促做出裁决,先使双方降温,再行裁决,是可以更好化解矛盾的方法。
    第三,虽然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节点都很宽松,但不妨碍仲裁员依照案件性质,加速判案,促使应该快速解决的矛盾得到解决。
    总之,仲裁员不是行政机器,没必要对他们的效率做过高要求,他们是出走社最后一道关司法关卡的守门人,理应给他们足够的时间空间做出他们应有的深入思考和判断,因为他们身后,就没有其他的宪政途径解决纠纷了。

    关于其他表述的修改,有一处值得商榷:
    “21.被告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时起36小时【十日】内在起诉书下跟帖【向仲裁会】提交被诉的履行职能行为的有关材料,在仲裁厅提出答辩状。【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仲裁会审理。”
    【轮值仲裁员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三日内,将答辩状私信转发原告以作提醒。】整句,删除不妥,应该保留通知提醒原告的表述,否则消减了原告的权利。
    2016年9月29日
  • 小撮
    @穿山癸 公务提醒是议员提交动议时触发的。社长直接发的提案没有提醒。
    2016年9月27日
  • 穿山癸
    加速仲裁程序的确有必要,但16条受理时间有7日改为24小时是不是太短了?其他如21条的36小时、22条的48小时,23条的8小时也类似。考虑到当值仲裁员未必能保证天天登录,受理时间48小时或许好些;其他几个时段,亦应以24小时(1日)为最小单位,分别改为48、72、24小时。
    最近收不到议事会的公务提醒了。我觉得这个提醒很有必要,否则很容易错过时间,特别是在当前文章动态排序、手机版首页无文章列表的情况下。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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