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有关的一些“冷”思考:法之锋   

  • 铺路去了 2016年9月24日

     

    《与法有关的“冷”思考:法之锋》

     

    今天是周六,首先祝各位周未愉快!

    接着,询问一下诸位,昨日公开发布的《与法有关的“冷”思考:世事真奇妙》文档,您是否如《与法有关的“冷”思考:引文》文档一样,也“收获”了文档之外的信息呢?

    第三,预留一下与法有关的“冷”思考:

    1.1、如您所知,法度,从无到有这是一个过程。就出走社而言,法度从无到有这一过程,小撮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

    1.2、但是,法度能否使用,更进一步说,从

    1.2.1、法度尚不能使用,

    1.2.2、到法度勉勉强强可以用,

    1.2.3、到法度好用、易用……

    这也是一个过程。

    1.3、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向诸位展示了尚不可用的法度(或法度之条款)。

    1.4、出走社还有哪些不可用的法度呢?

    1.5、假如您是社长和议事会的议员,您将如何考虑这些尚不可用的法度呢?

     

     

     

    基于以下您并不陌生或易于理解的信息:

    2.1、磨刀不误砍柴工。

    2.2、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2.3、宝剑锋从磨砺出。

    2.4、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2.5、事半攻倍。

     

    外加,刀有刀锋,剑有剑锋,法也有法锋。法锋的形成也是需要依靠包括但不限于社长、议员等诸位的共同努力才能磨出来的。

    因此,西子公开提交了本文档。《与法有关的“冷”思考:法之锋》。希望能够对磨砺出出走社之法锋尽一点绵薄之力。

    感谢您的浏览。

    最后,再次祝各位周末愉快!

    公民:西子

    2016年9月24日公开发布。

     

     

     

     

     

     

    附件一: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351&page=7

    (注:之所以原样提供以下摘录,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不打算再次码字,借用已有的文字,展示一下本文档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中提及的“法度”“何时能用?”这样一个问题,希望引起现任社长和在职议员等公职人员的注意。二是请浏览本摘录的您忽略与第一点不相干的其余信息。谢谢!倘若因西子不打算再次码字之“偷懒”而给您带来了“欠佳”的浏览体验,西子在这里先向您说声对不起了。西子。2016年9月24日添加此注。)

    (摘录)

    第二组问题问:如果社长不写报告,你能弹劾他吗?弹劾以后谁来干?如果不弹劾,又置法度何在?
    提案人回答:
    基于弹劾=罢免,即弹劾他=罢免他的理解,结合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相关规定,提案人的意见如下:假如提案人《决议(草)案(第3稿)》表决通过并生效(2016.08.26)实施之后,社长不写报告,而提案人(注:提案人此任至2016.07.31届满,而此时决议案生效的时间(2016.08.26)尚未开始)仍然是在任议员时,提案人能向议事会提交罢免社长的议案。
    社长被罢免的后续事务流程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3.4.2款已有详细规定。如果“弹劾以后谁来干?”这个问题等于“如何解决社长难产的问题?”。如果需要,提案人将另行专门回复。
    现行《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有如下规定:8.2、被罢免、引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前公职人员,6个月内不得出任公职。8.2款的规定,给提案人的感觉是被罢免也仅获得自动离职一样的处罚。而根据1.4款规定,罢免社长须获得议事会和全民公决两个表决环节的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综合《出走社全民公决投票规则》由于尚未走完全民公决环节而未能获准实施的现实,以及不久前提案人自荐参选众议员的经验来看,当前,罢免社长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若修订1.4款必然涉及到对《出走社宪章》等二十五条的修订,由于对《出走社宪章》的修订和罢免社长一样,同样须获得议事会和全民公决两个环节的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因此这在当前也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若不修订1.4款,此时各位议员假设的前提——比如出走社网站维护基金主要依赖于一年一度的定额捐款,所有的公职人员都是不领薪水的义工——一旦发生变化——比如加载或接入了非营利的“以社养社”项目之后,能够为出走社举办年会、发放义工福利等公共利益提供来源保障了。而罢免社长仍然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又没有社长一旦违规、渎职、滥权之后除罢免以外的其它惩戒方式的现状是否需要另行提案增补相关法条呢?即,当议员考虑到罢免成功率几乎为零而不选择向议事会提交罢免案时,社长不写报告之类较为轻微的渎职或不作为行为是否可以依据专门提案通过生效而设立若干惩戒等级的法条,按违规、滥权、渎职的轻重或情节选择合适的惩戒方式。如此,既能维护法度的尊严,又可满足现实的需要。

     

    附件二:

    出走社全民公决投票规则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1721

    (摘录)

    根据议事会2013-9-18 8:26:17通过的决议: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1589 发布。

    本法度涉及《出走社宪章》“二十四、社长可发起全民公决,否决议事会的决议,依《出走社投票通则》规定的(下同)绝对多数原则计票。”根据《出走社宪章》“四十三、本宪章的修订,须经议事会绝大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本法度需经全民公决程序通过后执行。

     

    附件三:

    出走社宪章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6610

    (摘录)

    二十五、罢免社长须经议事会绝对多数通过,再经全民公决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附件四: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

    1.4、罢免:议事会可对社长提出罢免案,表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再经全体社区公民投票复决,获绝对多数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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