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走社仲裁规则》做出如下修订:
15.提起起诉应当在仲裁厅公开提交起诉书。
17.仲裁会对原告的起诉作出受理决定的三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张贴于仲裁厅,并由当月轮值仲裁员向被告私信转发申诉状,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并公示允许回复名单便于当事人答辩。对于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仲裁会决定不公开审理。
22.自被告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起诉书之日起第二十日,仲裁会在仲裁厅开庭,对案件开展调查和询问,对象包括原被告双方和案件相关人。
26.仲裁会应当在开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在审理期满前在仲裁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