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关于社长的职权,有如下规定:
“1.1.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1.3应属于《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一所说的“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为避免公职人员以“独立”作为借口拒绝社长督导,应在行文中加以进一步明确。
提议将《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改为: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社长督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