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订《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 小撮 2016年9月19日

    《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关于社长的职权,有如下规定:

    “1.1.3、提醒、督导、协调理事、司库、司空、司域、执事等社区行政官员履行职权。”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1.1.3应属于《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一所说的“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纠错机制”。为避免公职人员以“独立”作为借口拒绝社长督导,应在行文中加以进一步明确。


    提议将《出走社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改为:

    “一、独立:社区公职人员均直接或间接由全体社区公民选举产生,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除制度本身所规定的社长督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之外,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公职人员的干预和制约。”


  • 阿燚
    @穿山癸,我的理解是社长对理事有提名权,任免则由议事会表决。
    2016年9月20日
  • 穿山癸
    @山蚁 关于理事的任免,《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3.3和3.4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有由社长提名/提起,由议事会表决。
    2016年9月19日
  • 小撮
    @山蚁 社长任免理事都要议事会投票。现在制度框架当然是可以解决问题,修改一下表述是为了避免矫情,拿字句纠缠。
    2016年9月19日
  • 山蚁
    所以,其实之前陈一事情,违反了”独立“原则。社长可以通过督导提醒他自己改正,如果不改,进行仲裁或者提案罢免。实际上完全在制度解决的范围内。这个提案也没有太大必要。
    2016年9月19日
  • 山蚁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的提供已经撤回。这里加上“社长督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之外”似乎也不能说清楚社长如何督导,责任如何追究“,,关键是社长到底有没有权力任免理事?否则,根据”各自独立地对全体社民和各项法规负责,互不统属“,社长的督导也难以落实。最后只能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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