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小撮在议事会提起针对本理事的罢免,并使用快速决议程序,我认为极为不妥。请求诸位议员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罢免在职理事,是一件重大严肃的事情,各方争议在所难免,理应走正常议事会决议程序,给予各方充分的表达辩论机会,不应适用快速决议程序。
本理事任职期间尚算勤勉。社长在罢免案中所指责事顶,本人一直积极与其他理事,包括社长本人沟通。由本人所公示的对本案的理事会决议,是经全体理事公开讨论,并表决通过,由全体理事共同授权本人公示。并无任何滥用职权的事实。当职理事云游的龙、玉米皆可为证。
小撮将部分理事会微信群讨论内容有选择性的公示,以证明本理事存心袒护当事人,却未将理事们同情当事人的前因后果交待清楚。
本理事对此案的唯一公开举动为公示理事会决议,并无任何攻击性积极作为,为维护社长权威,此前也一直未参与公开辩论。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本理事并不会对社区法治稳定构成重大威胁。至于对社长相关指令的抵制,社长既可以通过指示其他理事实现,也可以任命新的理事,这也已经是事实。
综上所述,本理事对社区不存在重大现实威胁,所有公务行为勤谨守法,公示决议经过理事会授权。于法于理,皆不应遭罢免,更不宜通过草率的快速决议实现。
请各位议员们充分了解各方情况,慎重决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