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讨论修订《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实施条例》      

  • 小撮 2015年7月13日
    各位议员,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这则《处罚公告》。当事人柠檬作为未成年人之所以报名成功,前提是她与社区公民阿燚确立了监护关系,但经调查,阿燚并非其真正的法定监护人,而只是因为其真正的监护人胡林不是社区公民,没有资格携带被监护人报名分担课题。

    事件的本质是阿燚冒充法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确立了站内的监护关系,这是一种舞弊行为。鉴于系统无法事前核实线下的真实监护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而《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实施条例》对这种舞弊行为没有规定事后追究的办法,这是一个漏洞,需要填补。


    只有社区公民才能携带被监护人报名分担课题,这个门槛是否过高?过高的门槛是否会诱使或迫使非社区公民不惜违规以达到携带被监护人报名分担课题,或者迫使有子女需要监护的非社区公民不得不远离出走社?


    因此,我提请讨论对《未成年人报名分担课题实施条例》加以修订的议题。



    你是否同意讨论上述议题

    结束时间:2015-07-16 18:04

    应投15人,实投13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动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2 92%
    0 0%
    1 7%
  • 小撮
    超过36小时无新的意见,讨论结束。
    2015年7月20日
  • 小撮
    @天马 要求网站内的监护关系与法律规定的监护关系一致,这是《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实施条例》的既有条款。我的动议并未要求检讨这一条款的合理性,并未主张就是否要修改这一条款展开讨论,你如果要求讨论这一点,请另行动议。我不准备就这个问题与你展开讨论。
    关于我说的对携带子女分担课题的身份门槛过高造成成员流失,这个陈述与来去自由没有任何冲突,我不认为你反对这个陈述在逻辑上很有力。
    2015年7月16日
  • 天马
    1、同意第一条;
    2、不同意第二条。理由:法定监护人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一般是父母,但也可能是爷爷奶奶、姑妈舅舅、哥哥姐姐,甚至不相关的人,需要很准确的鉴定,基本上不可能去准确鉴定,也没有谁有去鉴定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分课题实施条例》中的这个“法定监护人”就是一句空话,“法定”两字完全是多余的。就出走社这个虚拟网站而言,只要这个未成年人关联了一个以上的监护人,监护人也同意,并报名了,这个未成年人就可以报名跟题出发。这个是由网站自动设定的,不需谁去核实。
    3、“这样做的结果却往往是家长还没有走够10次就因为实际困难而不再来了,对出走社而言,就是流失了一个成员”——拉人头吗?!很反对这种说法。出走社这个虚拟社区,聚合的是赞同社训、出走理念的人,只要达到法度条件,履行相关程序与步骤,来去自由。这种说法令人大跌眼镜。
    2015年7月16日
  • 天马
    1、同意第一条;
    2、不同意第二条。理由:法定监护人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一般是父母,但也可能是爷爷奶奶、姑妈舅舅、哥哥姐姐,甚至不相关的人,需要很准确的鉴定,基本上不可能去准确鉴定,也没有谁有去鉴定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分课题实施条例》中的这个“法定监护人”就是一句空话,“法定”两字完全是多余的。就出走社这个虚拟网站而言,只要这个未成年人关联了一个以上的监护人,监护人也同意,并报名了,这个未成年人就可以报名跟题出发。这个是由网站自动设定的,不需谁去核实。
    3、“这样做的结果却往往是家长还没有走够10次就因为实际困难而不再来了,对出走社而言,就是流失了一个成员”——拉人头吗?!很反对这种说法。出走社这个虚拟社区,聚合的是赞同社训、出走理念的人,只要达到法度条件,履行相关程序与步骤,来去自由。这种说法令人大跌眼镜。
    2015年7月16日
  • 小撮
    决议草案(第2版)

    一、修订《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实施条例》4.2内容由“已报名的名单中至少包含一名其法定监护人且此人是社区公民”改为“已报名的名单中至少包含一名其法定监护人,且此人是社区公民或社区居民”。

    二、增加《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实施条例》7.4不具备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在网站系统中登记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凭借虚假的监护关系报名课题并成行的,对假冒监护者和未成年人参照7.3的规定处罚。
    2015年7月16日
  • 穿山癸
    与我设想一致,无异议。
    2015年7月16日
  • 小撮
    动议通过。谢谢支持讨论动议的各位议员。

    决议草案

    一、修订《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实施条例》4.2内容由“已报名的名单中至少包含一名其法定监护人且此人是社区公民”改为“已报名的名单中至少包含一名其法定监护人且此人是社区居民”。

    二、增加《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实施条例》7.4不具备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在网站系统中登记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凭借虚假的监护关系报名课题并成行的,对假冒监护者和未成年人参照7.3的规定处罚。

    对决议草案第二条,动议中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解释。
    对决议草案第一条,略做解释。
    《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实施条例》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民参加出走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矛盾,在保证课题顺利进行和未成年人安全、降低课题组成员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做出的制度性保障和规范。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原规则中对携带未成年人参加课题,要求监护人必须是社区公民,这一身份限制过于苛刻。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一位年轻的父亲或母亲,刚刚注册出走社,ta十分认同出走社的理念,也热爱这一活动,但ta有抚养孩子的重任,如果ta能带孩子一起参加课题,那么这个矛盾可以解决,但如果要求ta必须出走10次,归化为公民才能具备带孩子一起出走的资格,那么他能否坚持这么久,是要打问号的。
    我们当初规定这一身份限制,是基于一个假设,社区公民具备较多的出走履历,对出走社的规则和文化、对出走的风险、环境、难度等等会有更切实的认识,对是否带孩子出走,决策时会有更多的理性。
    这个思路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充分和必要:
    首先,我们对社区公民的这个假设没有得到实际的验证,反而有很多反例证明即使是社区公民也存在不了解规则不认同文化,出走时表现出相当的盲目和短视,而有些社区居民,则体现出我们期待在社区公民身上看到的特征,也就是说,将规则文化认同度、野外出走经验丰富程度与社民等级绑定,实际上并不准确。一个有悟性的人,可能出走3次就能领悟出走社的真谛,而缺乏悟性的人,可能走10次也还是一头雾水。在带孩子爬山这一点上,社区公民未必就靠谱,社区居民未必就不靠谱。
    其次,我们期望用提高身份门槛来“考验”一个人是否愿意为了达到携带孩子参加课题而努力出走10次,这样做的结果却往往是家长还没有走够10次就因为实际困难而不再来了,对出走社而言,就是流失了一个成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通过请社区公民冒充监护人的方式来解决自己身份不够的问题,客观上增加了舞弊发生的机率,使得不遵守法度成为在出走社生存下来的手段。
    法度应促人向善而非逼人为恶,如果设置过高的门槛,则可能事与愿违,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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