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案: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且符合三分之一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1.2、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1.3、议员人数不足11人时,暂停提交新提案。
1.4、对于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除非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有明显文字谬误或前期表决仅是形式调整,100天内就同一法度条款或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的议题,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1.5、社长或议员最多可同时提交3个普通程序的提案。当提案在动议投票表决阶段被否决或是当提案已转化为决议案交付投票表决,且手头的普通程序提案数已不足3个时,方可考虑提交新提案。
2、讨论:
2.1、由议员提起动议的议题,提案生效后,提案人应在动议主帖后面以跟帖形式发布决议草案初稿。社长发起的提案,决议草案初稿写在主帖中。
2.2、议员以跟贴方式参与讨论,当提案人是社长或者议员在讨论中向社长提问时,社长才能参加讨论。提案人根据讨论情况对决议草案加以修订,每次修订须以添加跟帖形式发布,不要在原帖上修改,以保留完整的讨论脉络。
2.3、一个提案的讨论最多不超过14天,连续36小时没有新回复时,讨论提前关闭,进入表决程序。
2.4、决议草案内容不得超出提案涉及范围,解决办法可与原提案不同。
2.5、讨论过程中,议员对决议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提案人可以在直接采纳、直接否决和通过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三种方式择一,若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提案人须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事先约定投票规则。
2.6、对决议草案特定条款或者决议草案是否超出提案范围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若附议者达到5人,则提案人必须发起投票解决争议。
3、表决:
3.1、决议草案定稿后,提案人在议事会栏目发起表决 ,投票期限7日。除《出走社宪章》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提案之外,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表决通过。
3.2、表决结果由提案人宣布。
3.3、除非决议案本身规定了生效期,表决通过的决议在表决结束宣布之际立即生效。
3.4、议员人数不足8人时,表决应延期举行。
3.5、在预期的投票期间内,议事会有成员更替时,表决应延期举行。
4、颁布:
4.1、如果表决通过的决议案为制订或修订法度,则由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4.2、在正文回复中须注明法度制订或修订所对应的决议案链接。
4.3、对修订的法度,须在4.2项回复内容后面附以修订前的旧法度原文,以资参照。
5、快速决议程序:
5.1、定义:不经过上述1、2两条所规定的普通议事流程,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公示24小时后,以7日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并按照4颁布。投票结果适用3.2条。
5.2、快速决议程序仅适用于事态紧急不宜采用普通议事流程或者事项简单不必采用普通议事流程两类情况,提案人应当充分说明启动快速决议程序的理由。
5.3、快速决议程序投票区增添“本案不适用快速决议程序”选择框,独立计数。当计数值达到应投票人数1/4时,投票中止,表决结果无效,提案人可按照普通议事流程另行提案。
6、关于表决的特别规定:
当赞成票大于应投票人数的1/2,或反对票大于等于应投票人数的1/2,或者所有应投票者都已投票,可早于1.1、3.1、4.1规定的投票期限提前宣布表决结果(通过还是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