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个人开题数量和提前开题的期限   

  • 小撮 2015年6月02日

    鉴于“占领首页”事件已经发酵多日,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继武林阿混之后,叶依也加入“占首”的行列,时间已经不容许我们再采取3+7+7共17天的立法步骤,何况在各种场合的讨论已经很充分了。

    我发起的民意测验显示大部分社民支持对提前开题的时间加以限制,而且时限中得票率最高的是30天。

    另外叶依的“占首”行动证明,还有必要对个人一次性开题的数目加以控制。我认为根据事不过三的常识,可以限制一个人最多连续开3个题。

    对于已经占首的课题,超出3个的,由近及远取消。这不违反法不究既往的原则,因为连续开题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延续到了现在,要按照新的法度处置。

    对于开题时限超出30天的课题,也按照上一段相同的逻辑,暂时取消,满足小于1个月的条件时再予以重启。

    综上所述,将决议案列举为以下2条:

    1、修改《出走课题公约》,增补:

    第三条 增补第20款

    课题最多提前30天提交。每人最多连续提交3个课题。

    2、上述规则须由网站程序保证执行,对当前已经存在的违反上述规则的课题,按留近弃远的原则由理事取消。


    你是否同意上述决议?

    结束时间:2015-06-09 22:24

    应投15人,实投15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快速决议)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13 86%
    1 6%
    1 6%
  • 小撮
    表决通过。
    有请@不周山 社长修订《出走课题公约》,将决议第1条通过的条款增补到法条正文中。
    有请@好友 理事酌情落实决议第2条,与相关开题人沟通取消提前超过30天的课题事宜。
    2015年6月07日
  • 南瓜叶
    1秒前 南瓜叶 投票了
    2015年6月06日
  • 南瓜叶
    投4之后报名成功,还有提示再次投票
    2015年6月06日
  • 南瓜叶
    引用议事规则“   2.2.1.4、对于已经投票表决的决议案,除非涉嫌违反《出走社宪章》、有明显文字谬误或前期表决仅是形式调整,100天内就同一法度条款或同一公职的同一人选的议题,不得进入议事程序。”
    沈水香的提案终止后可以按正常议案程序重新提交,依据上述条例我理解同样内容不得重新提交快速表决,即使民意调查结束之后也不能再走快速表决程序。
    2015年6月05日
  • 南瓜叶
    行政机构必须注重效率,立法机构效率永远不是第一位的。议事会重在议,议清楚了,投票是个很简单的过程。没有充分议论,仓促投票事后修补,效率低不说也贬低法度的严肃性。
    2015年6月05日
  • 南瓜叶
    顺便呼吁,投票时间是可以选择的,这是议员参政的基本权利。但是目前本人被剥夺提交分担课题的权力,有违出走社宪章。建议不周山社长核查落实。
    2015年6月05日
  • 南瓜叶
    上述是我选择第四项的理由。
    既然选择了第四项,就意味着本人认为该议案不是越快越好,通过与否都不重要,充分议论,慎重思考才是最重要的。
    基于此,本人将在结束时间:2015-06-09 22:24。投票结束前半小时之内行使投票权,假如因为网络不畅,到时不能访问出走社网站,本人即将弃权本次邮票。
    2015年6月05日
  • 南瓜叶
    “对于已经占首的课题,超出3个的,由近及远取消。这不违反法不究既往的原则,因为连续开题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延续到了现在,要按照新的法度处置。
    对于开题时限超出30天的课题,也按照上一段相同的逻辑,暂时取消,满足小于1个月的条件时再予以重启。”
    “已经占首的课题”假如可以理解为出现在首页的课题,是否不出现在首页就无需处理?
    不咎既往在出走社是惯例,此例仅仅“因为连续开题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延续到了现在,要按照新的法度处置。”就“不违反法不究既往的原则”。本人知识贫乏这样的结论无法接受,即使现实当中也是如此,我也希望在立法讨论过程中学习这些知识,而非采取这种投票认可的过程接受新知识。
    2015年6月05日
  • 南瓜叶
    开题数量没有专题讨论调查,如何确定三次是合适的?
    2015年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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