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宪政后,出走社采用代议制,公民已经失去提案权。
建议:删除原列表中 提案权 一项,因为三个等级的社民均无此项权利,无需列举。
非常抱歉,本人尚未学习使用新的复制粘贴方式,未能引用原文,但愿不影响各位的理解。
您是否赞同该决议案?
结束时间:2014-01-20 10:57
应投15人,实投11人 •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 记名 • 不直播